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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危险因素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17日

        5.5.4.3  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5.5.4.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5.5.4.5  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5.5.5  每年第一季度由副经理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工作,并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经经理签字确认后报华源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备案。《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5.5.5.1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5.5.5.2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5.5.5.3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5.5.5.4  重大危险源等级。
        5.5.5.5  安全对策措施。
        5.5.5.6  应急救援措施。
        5.5.5.7  评估结论与建议。
        5.5.6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对策措施具体可行。
        5.6登记建档、备案和核销
        5.6.1  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
        5.6.2  公司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及档案。并上报华源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备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5.6.2.1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5.6.2.2  重大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5.6.2.3  重大危险源相关图纸和图片。
        5.6.2.4  检测及监控措施。
        5.6.2.5  事故应急预案。
        5.6.2.6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5.6.2.7  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等。
        5.6.3  公司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按规定时间,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报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和华源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备案。
        当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5.6.4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公司应及时按地方政府的规定,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报华源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5.7  安全管理
        5.7.1  安监部应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7.2  安监部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企业,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5.7.3  安监部要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7.4  安监部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人员。
        5.7.5  安监部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7.6  安监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定并及时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7.6.1  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5.7.6.2  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5.7.6.3  报警系统。
        5.7.6.4  应急设备与设施。
        5.7.6.5  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5.7.6.6  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5.7.6.7  保护措施程序。
        5.7.6.8  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5.7.6.9  培训与演练。
        5.7.7 安监部应针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
        5.7.8  安监部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要按规定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华源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备案。
        5.7.9  安监部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应作为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内容。
        5.7.10  安监部的生产设备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
        5.7.10.1  安监部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本公司对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氢罐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
        5.7.10.2  安监部对于所属的生产现场炉内检修平台、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压力容器、塔吊及其他大型施工机械等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确认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并保证或配合做好定期检验工作。操作、检修和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炉内检修平台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合同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的安全验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使用。在检修平台上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斗轮堆取料机的安全检验,如地方技术监督部门不受理,需由设备厂家负责检验。
        临时使用的吊栏,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承力部件;吊栏上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使用专用的保护绳;严格控制吊栏载重量。
        5.7.10.3  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本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库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燃烧和灭火特点分开存储。根据物体的特点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
        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5.7.10.4  循环水加氯间、氯气储罐间,要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投入使用后,报警装置应联动机械通风和水喷淋装置。现场要配置个人防护用品。
        5.7.10.5安监部对所属或合同单位的化学试验室使用的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要执行双人验收、保管、发货、使用,双锁、双帐的管理要求,严防丢失。物资子公司要做好强腐蚀性药品的采购运输管理工作,严防丢失或交通事故发生等。
        5.7.10.6  酸、碱接卸区及罐区应设置围堰。相关工作人员要配备防酸、碱工作服及其它防护用品,现场设置紧急冲洗装置。
        5.7.10.7  施工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本公司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和使用,现场贮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5.7.11 安监部除生产和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如存在以下重大危险源,也应做好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5.7.11.1  组织员工外出活动的大客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车辆、船只必须定期检验,确保状况良好。灭火、救生器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重,严格遵守道路、航运安全的有关规定。
        5.7.11.2  食堂、宿舍、办公场所等场所的防火要求,要严格按照5.5.12条的规定执行。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及应急预案的培训。
        5.7.11.3  本单位管理的生活水系统要重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外人进入,尤其绝对禁止发生投毒或可能造成大范围人员食物中毒等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严格执行国家饮用水标准,定期进行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5.7.11.4  子公司对构成国家、华源公司和本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本单位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5.7.12 安监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电力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5.7.13 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5.7.14  安监部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所需资金在安全投入专项资金中单列。
        5.7.15  其他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等,存在对社会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安监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5.8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5.8.1  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安监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5.8.3  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地方,监督其进行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五落实”。
        6  检查与考核
        6.1  检查方法:按本规定和专项安全大检查表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2 考核指标及奖惩办法:执行华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标准》和子公司《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细则》。
        6.3  考核部门:安监部。
        6.4  考核时间:每月25日前。
        附则:本管理办法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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