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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01日
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5.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
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6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6.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7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综合管理。
7.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本标准2.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审批人。二、三级吊装作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一级吊装作业由分管生产或安全负责人审批。
7.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7.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7.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7.6 《作业票》有效期72小时,若作业时间超过72小时,应重新审批。
第七章 临时用电作业
1 基本要求:
1.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1.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2 作业安全要求:
2.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2.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2.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2.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2.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2.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2.9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3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 作业证由用电部门负责填写,由用电部门与供电执行部门对临时用电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由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3.2 临时用电时间不应超过15天。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八章 动土作业
1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1.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1.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1.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1.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1.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1.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1.9.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 GB 7059GB 12142 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 GB 2811 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1.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 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 0.8 m,高度不得超过 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 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 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1.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1.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 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1.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10   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 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11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12   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 GB/T 13869和 JCJ 46的有关要求。
1.13   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2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1《作业证》由动土申请单位进行填写,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
2.2    动土申请单位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2.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2.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2.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2.7《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2.8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1个月。
2.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九章 断路作业
1 作业安全要求
1.1 作业程序
1.1.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1.1.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1.1.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1.1.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 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1.1.5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1.2作业组织
1.2.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1.2.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1.2.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1.2.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1.2.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1.2.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1.3作业交通警示
1.3.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1.3.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1.3.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h,夜间不超过 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 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1.3.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1.3.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1.3.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1.3.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 GA 182的规定,离地面 1.5cm,不低于 1.0m。
1.3.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 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4应急救援
1.4.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1.4.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1.4.3恢复正常交通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2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2.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2.2 断路申请单位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2.3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2.4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2.5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存。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天。
2.6《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附录
特殊作业票的办理和审批流程
安全作业证种类
办理部门
审核或会签
审批部门(人)
动火证
特殊动火作业
用火单位
车间、生产、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生产副总
一级动火作业
车间、生产、设备管理部门
生产副总
二级动火作业
车间
安全管理部门
受限空间证
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作业单位或作业组织单位
设备、工程、安全等部门
企业负责人
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设备、工程、安全等部门
生产副总
盲板抽堵证
生产车间
作业单位
生产部门
高处作业证
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单位或作业组织单位
车间、作业单位
设备管理部门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
车间、作业单位
设备管理部门
特级高处作业
安全管理部门
生产副总
吊装证
一级吊装作业
吊车使用单位
安全、设备、生产、工程管理部门
生产副总
二级、三级吊装作业
吊车使用单位
安全、生产、工程管理部门
设备管理部门
临时用电证
用电单位
配送电单位
电仪管理部门
动土证
动土所在单位
公用工程、生产、设备、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工程管理部门
断路证
断路所在单位
消防、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工程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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