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01日
d)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e)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f)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g)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7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受限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7.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7.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四章 盲板抽堵作业
1 基本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 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1.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1.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1.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2 作业安全要求
2.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2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3    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 单位应按图作业。
2.4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5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2.6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2.7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 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2.8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 30 m 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 等。
2.9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2.10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2.11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进行。
2.12   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2.13   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2.14   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2.15   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3 分工与职责
3.1    生产车间负责人
3.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3.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3.1.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3.2    监护人
3.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 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2.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2.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3.3    作业单位负责人
3.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3.2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3.4    作业人
3.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4.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3.4.4 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3.5    审批人
3.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管理
4.1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4.2    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4.3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4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公司生产部门审批。
4.5    《作业证》一式三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年。
第五章 高处作业
1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1业高度在 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1.2业高度在 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1.3业高度在 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1.4业高度在 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 作业安全要求
2.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2.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 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 准的规定。
2.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2.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 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 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2.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2.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2.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2.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 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2.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 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2.1.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 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2.1.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2.1.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 GB 6095 的要求,安全帽符合 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2.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2.1.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2.1.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 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2.1.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 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 GB 4053.1 和 GB 4053.2 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 GB 7059和 GB 12142的要求。
2.1.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 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 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 时上部夹角以 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2.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 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 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2.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 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 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 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2.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 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 6级以上强风、 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 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 完善。
2.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 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2.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 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2.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 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2.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 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 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2.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2.2.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 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2.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 具或穿均压服。
2.2.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 停止作业。
2.2.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 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2.2.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2.2.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2.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2.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 应清理运走。
2.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 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2.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2.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3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3.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1)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生产或安全负责人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3.5《作业证》有效期 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 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第六章 吊装作业
1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2 作业安全要求
2.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2.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2.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2.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3.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 作业中安全措施
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 的规定。
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