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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8日

1 总则
1.1 为加强本厂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规章制度的提出、起草、审核、批准、发布、实施、修订、废止和执行监督等环节的工作,提高管理制度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厂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适应企业管理与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系统规范、层次分明、内容完整、合规适用的本厂规章制度体系。
1.3 本厂内部制定、修订或废止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办法)、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适用于本办法。
1.4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本厂制定并发布实施,与生产经营及各项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形式包括:管理制度、办法、程序、标准、规程、规定、实施细则等。
1.5 本厂各部门内部制定管理或工作制度,应满足本厂规章制度的统一要求。
2 规章制度体系
2.1 本厂规章制度由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个层面组成。
2.2 管理制度是某一系统的全面管理规范,具有较广泛的适用性和较完备的规范性、操作性。
2.3 管理规定是对某一系统或某一方面的原则性、框架性管理规范,需要适用对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
2.4 管理办法是某一系统下某一方面的具体规范,比制度范围窄,操作性较强,可单独出现,也可以制度附件形式出现。
2.5 实施细则是强调做事的步骤、环节或方法的具体规范,规范内容比管理办法的范围更小、更具体,时效性短、变更频繁。可单独出现,也可以制度附件形式出现。
3规章制度管理职责
3.1 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
3.1.1 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由本厂董事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组成。
3.1.2 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查批准本厂规章制度编制、修订、废止计划;
2)审查批准经起草(或修订)的本厂规章制度。
3.2 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本厂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本厂规章制度体系,编制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审查规章制度草案,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
3)组织检查本厂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3.3 各职能、业务部门的职责是:
1)提出本厂或本部门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提案;
2)组织规章制度起草、征求意见和整理送审;
3)贯彻实施经本厂批准发布的规章制度。
4)检查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4 规章制度管理程序与要求
4.1 规章制度管理程序包括:提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实施。
4.2 规章制度的提出
本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制度体系、法律法规要求、上级政策规定、有关标准、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规章制度编制时间。规章制度编制完成后最终汇总到人事行政管理部门。
4.3 规章制度的起草(见附录A)
4.3.1 起草规章制度应遵循企业规章制度编写的一般规则,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在适用范围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力求完整;
2)内容及表述清楚,用词精准,逻辑严密;确定的要求、指标、方法准确,所做的规定、论述前后协调一致;表达方式简单、易懂;
3)规章制度文体统一。
4)与法律法规、上级标准、政策相协调;与本厂现行规章制度之间相协调;
5)规章制度内容便于实施。
4.3.2 起草部门或主要起草人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搜集资料的基础上编写规章制度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
4.4 征求意见
4.4.1 各分管副总经理主持分管业务范围内相关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工作。
4.4.2 起草部门或主要起草人应充分考虑反馈意见,并据此对规章制度草案做补充修改。
4.5 规章制度的审查
4.5.1 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标准、法规、政策和本厂要求,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规范性审查。必要时,起草部门或主要起草人应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
4.5.2 对涉及技术和业务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应有相关技术和业务的人员参与审查。
4.5.3 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在送审前广泛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重要的规章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5.4 本厂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最终审查。起草部门或主要起草人根据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最终修改,形成报批稿。
4.5.5 对规章制度内容进行审查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1)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
2)规定内容是否与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一致,且无冲突、无重复;
3)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厂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
4)规章制度结构、条款、文字、图表等是否符合编制规则的要求;
5)语言表达逻辑是否严密,依据是否充分,流程是否顺畅;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4.6 规章制度的批准与发布
4.6.1 规章制度草案经最终审定后,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编制。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长批准发布;具体规章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发布。
4.6.2 本厂规章制度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发布,并向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4.6.3 本厂各部门内部制定的管理或工作制度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7 规章制度的实施
4.7.1 本厂各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贯彻落实方案,使规章制度发挥有效性。
4.7.2 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对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实现:
1)了解规章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发现改进规章制度的机会;
2) 对不符合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增强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4.8 规章制度的评审与修订
4.8.1 当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上级要求发生变化时,本厂相关部室应予识别,并及时对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处报送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领导审批后统一修订。
4.8.2 本厂规章制度的修订,可以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由执行部门提出。
4.8.3 本厂规章制度的修订稿一般由原稿起草部门或起草人编写。修订稿应针对批准的修订范围编写。未经批准的范围,不可进行修改。
4.9 规章制度的废止
4.9.1 规章制度在以下情况可以废止:
1)规章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消失;
2)规章制度的主题内容已经被替代;
3)规章制度的新修订版已经发布实施;
4.9.2 本厂对废止的规章制度应予以统一发布,以防止被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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