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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伤害事故分类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2月12日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为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两大类型,其中职业伤害事故 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1.4.1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 — 1986)规定,职业伤 害事故分为以下20类。

(1)       物体打击。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 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3)       机械伤害,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        起重伤害。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 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

(5)        触电 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

(6)       淹溺: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 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7)       灼烫。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 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        火灾。在火灾时造成的人体烧伤、窒息、中毒等。

(9)       高处坠落由于危险势能差引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 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10)        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事故。

(11)       冒顶片帮。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 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 山、隧道、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一

(12)        透水。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 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 时,涌水成灾的事故

(13)       放炮。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 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 事故。

(14)        火药爆炸 在火药的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       瓦斯爆炸。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 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也适用于空气 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6)        锅炉爆炸.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       容器爆炸,,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 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 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

(18)        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爭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19)       中毒和窒息。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靠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 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 工作,由于缺乏氧气导致昏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20)       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 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以上20类职业伤害事故,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最常见的是物体打击、车辆伤 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高处坠落等

14.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事故 分为:

(1)        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能 引起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的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 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

(2)        重伤事故-•般指受伤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 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 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        死亡事故。其中.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 ~2人的事故,特 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1.4.3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 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包括本数)死亡,或者100人以上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梓,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童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包括本数)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宜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 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敏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目前,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判别事故等级较多依据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査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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