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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13日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区域和所属新、改、扩建设项目区域内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 吊装机具

系指门式起重机、装卸机、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3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4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4.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

4.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3 起吊重物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2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 2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4 风险管理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生产运行部审查,报生产运行部主管吊装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5 起吊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4.6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5.1 选择作业人员

生产运行部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2 落实安全措施

生产运行部进行吊装作业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3 检查作业器具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作业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4 在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岗位,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5 检查作业环境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作业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的规定。

5.6 确认天气状况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6 作业中的安全检查

6.1 确认人员职责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6.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6.3 试吊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4 吊装锚点的选择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生产运行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5 夜间照明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8 吊装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7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7.1 服从指挥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7.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7.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作。

7.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7.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7.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7.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此时不得进行起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7.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7.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7.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7.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7.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7.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7.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8 作业完毕后的工作

1 清理现场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 起重器具的维护保养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 危险告知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9 作业证管理

9.1 凡使用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均需要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作业证》由生产运行部负责审批管理。

9.2 各分公司(部门)使用电葫芦固在定区域进行吊装作业,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制定吊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生产运行部申报固定吊装区域,并将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向生产运行部进行备案,经批准后,可不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9.3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生产运行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编制吊装方案,交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批准。

9.4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9.5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9.6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9.7 《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的《作业证》一份交吊装单位,一份交吊装指挥,一份在生产运行部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9.8 一个重物的吊装作业办理一张《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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