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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用工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12日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确保外用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切实加强承包工程及外包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杜绝以包代管,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内容与规定

1、不论采取任何承包形式,在承包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发包和承包双方对安全应负的责任,并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

2、在进行新建、改建和重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主办部门应有厂安监人员参加。

二、安全要求

1、承包单位应有上级劳动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

2、承包单位应有能胜任承包任务的领导机构,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及完善的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

3、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我厂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制定的安全措施。

4、承包方要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督查。

5、接受我厂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对可能造成触电、停电、误动和其他事故的作业任务,应同我厂共同制定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明确责任,经安监科审查,主管安全的总工批准后方可执行。

7、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要进行安全教育,经安监科认可后 方可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三、对外包工、临时工的安全要求

1、厂属各部门所用外包工、临时工,经劳人科办理用工手续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具体用工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每天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代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出现安全隐患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处罚用工部门。

2、用工部门要对外包工、临时工加强管理,并给与必要的关心和支持,外包工、临时工要自觉遵守我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厂安监人员的检查和指导。发现有违章行为,安监人员有权制止,直至停止其作业,并予以处罚,由此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厂属各部门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级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安监部门综合安全监管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各职能科室依据科室职责分工,加强对所分管部门日常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月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查部门正常生产活动。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四定表》(一式二份,检查人员、被查部门各一份),逐项填写被检查部门名称、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厂总工汇报。

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安全的总工汇报,经同意后实施。

六、各职能科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科室年度考核内容。

七、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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