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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环保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04日

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和《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2. 施工现场设置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
3. 对产生污染源的振捣棒、搅拌机、龙门架、硅泵等,应当在开工15日前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放噪声申报、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并提出便民不扰民措施。
4. 搞好与居民委、组共建活动,做到文明施工,在居民区内施工,白天噪音不超过规定要求,夜间二十二时于次日早五时,停止扰民的施工作业。保证居民很好地休息。因抢险,抢修作业和施工工艺要求须夜间(超过二十二时)作业的工程,需提前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5. 不准在居民区内露天、熬制沥青、焚烧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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