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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部考核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4月29日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公司对监理考核的内容,及时组织制定监理部的内部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人员、设备配备及履约情况
    1)项目监理部应有公司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监理部必须配备有关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设计文件);备有国家、地方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国务院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法规)、环保法、铁路建设监理规范等文件);每月两次组织学习这方面内容;
3)按合同约定及时组建监理部;总监和副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到位(有任命书)并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
4)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总监(副总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且与所承担项目相符;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安全人员)持证上岗且与所承担项目相符;监理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书;
5)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配置应齐全,能满足现场需要;
6)在现场监理人员应统一戴安全帽、佩带胸卡;
7)监理员不得超过总监理人员的30%,监理人员的年龄不应大于65岁;年龄60岁~65岁人员数量不得大于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20%,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总数的20%;
8)现场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总监和副总监理工程师调换必须由项目管理机构批准;其他人员调换按项目机构规定办理。
9)平行检测设备应按合同约定并及时到位,能满足现场检测需要;
10)办公设施、交通工具能满足现场需要;
11)项目监理办公室与生活必须分离。

1.  制度建设及内业管理
1)建立现场监理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度、廉政制度、考勤制度、学习制度、图纸管理制度和其他现场需要的管理制度定);
2)现场监理机构应有组织网络图;现场各级监理人员应有明确分工;
3)现场应配有与监理工程专业有关的最新版本的验收标准和规范;
4)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应及时编报“监理规划”,且有关键部位控制、旁站方案,针对性应强;
5)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含安全)编报“监理细则”;有施工方案相对应的、操作性强并符合监理规范的内容要求;
6)监理日记按规范要求及时填写,内容全面,与其他资料相吻合,总监理工程师定时审阅。
7)按时编报监理月报,内容齐全,并附有工程重点部位照片;
8)监理资料整理必须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9)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第一次工地例会,按时召开工地例会。
2. 安全监理行业自律
1)按规定和合同约定配置专职安全监理人员;
2)确定监理部中相关人员安全监理职责;
3)依照“监理规划”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4)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5)按规定审查总包、分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6)对三类人员和现场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记录应齐全;
7)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无效证件在审报时不予审批;
8)按规定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
9)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
10)对施工单位安全交底工作进行检查;重大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应齐全;
11)督促和参与工地安全规定检查;按安全监理细则要求进行巡视并作记录;
1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或暂停施工要求;
13)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整改记录全面;
14)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15)配备安全监理相关法规文件和与本项目相关的强制性标准;
1. 服务质量及工作效果
1)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发现有明显虚设,无人负责,及时指出;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含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
3)对设计图纸及时组织会审并有会审纪要或会审报告;交桩资料齐全并与施工单位核对或有四方签字;
4)对进场人员、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审查,发现无资质人员上岗,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及时上报处理。
5)工序报验及时,自检资料齐全;
6)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
7)按规范规定数量进行见证(见证检测)或平行检验;
8)旁站发现问题处理及时、记录全、规范;
9)按规定审查和签发工程付款凭证和工程验工计价计算书;
10)按规定(验收标准)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或外委试验室进行核查;
11)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过程中有质量隐患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返工)工程进行复验;
12)按规定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及时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13)当发生质量事故时,按规定时间报告;
14)按规定编报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业务手册。
1. 监理行为及评价
1)不转让监理业务;
2)监理部做到“三独立”(工作、生活、交通);
3)上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管理机构要求完成的任务完成;
4)与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发生纠纷积极协调;
5)不违反廉政规定;
6)具有否决权的项目:
(1)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生监理责任的工程质量事故的;
(2) 发生监理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或险性及以上行车安全事故;
(3) 监理部与被监理施工单位,材料、购配件供应商串通,失职的;
(4) 监理部私自转让监理业务的;
监理部弄虚作假损害项目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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