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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4月29日

1  监理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在报送建设单位和本单位的同时,提交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2  监理月报应包括下列施工安全监督内容:
1)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控制情况;
2)施工现场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行为;
3)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4)监理开展的审核情况、指令发出及落实情况。
3  项目监理机构应明确本工程监理专报编制、上报的次数和时间。
监理专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取的监理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4  当施工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拒不签收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即时向本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监理紧急报告。
监理紧急报告可采用网上报告、书面报告、电话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保留通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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