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15日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水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安全职责:

(1)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与下级机关和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水利安全意识;

(3)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及管理能力;

(4)鼓励和支持水利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5)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水利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加强重点地区、特殊时段的安全管理;

(7)建立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9)加强对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保障水利工程、水电工程安全,限期消除险情;

(10)加强防洪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做好重要河流、湖泊的防洪规划,防御、减轻洪涝灾害,提高防御洪水能力,保证汛期防洪安全;

(11)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开展水库大坝的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对水库大坝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特别是汛期、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的安全检查。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