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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安全协议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7月18日

发包方(电厂、甲方)与承包方(施工队等、乙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有关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事宜制定协议,其内容应包括以下有关事项:
一、人身安全管理:
1、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防碍工作的疾病。参加粉尘等有害工种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健康证明,长期接触粉尘尘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轮换;
2、参加施工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机动车司机、潜水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乙方要如实报告特种作业工作人员的资格状况;
3、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老弱病残人员,更换人员要办理手续。
二、 工机具(含登高用具)的安全管理:
1、工单位自带施工机具,需经过安全检查、检验合格。施工用大型电动、气动机具、压力容器、起重挖掘等设备必须向电厂登记备案;
2、施工单位向甲方借用的施工机具,借方必须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时负责机具的安全性能,还时保证机具完好;
3、施工单位要求甲方配合工作的(如起吊设备),在双方确认的安全措施中,应写明各方的安全职责;
4、施工现场所搭脚手架,实行挂牌制度。使用脚手架作业时,作业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安全责任自负。
三、 作业坏境安全管理: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安全的作业坏境。如工作现场附近存在带电、转动、移动设备或有毒有害物质,甲方应向乙方做好技术安全交底,并同乙方一起做好隔离工作。在发电设备上施工,甲方在做好断电、断水、断汽、防止机械转动、防止有害物质泄漏等安全隔离措施,并向乙方交底。如有挖掘等涉及地下设施安全的,甲方应将地下设施情况向乙方交底;
2、乙方有责任做好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包括劳动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劳动保护用具的发放及正确使用,作业坏境的安全交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四、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1、进入电厂施工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办理入厂手续,服从机动车辆出、入厂管理制度;
2、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保证安全性能完好,禁止车辆带病作业;
3、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不得借证冒名顶替。违反规定者,电厂有权进行处理或处罚。
    五、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1、电厂有责任向施工单位人员讲明电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地点及禁令,并在“危险区”相应部位悬挂明显标志;
2、施工人员必须在有电厂人员允许和带领下方能进入危险区作业,不得随意动用危险品。作业前双方应共同做好安全措施;
3、施工人员带入电厂的危险品必须登记,并按电厂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在现场使用危险品必须得到电厂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
4、在禁火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必须检查火种隐患,防止发生火灾。
    六、公用设施的安全:
1、施工人员必须爱护电厂的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建筑物等,遵守电厂的文明施工规定,不得损坏和污染公用设施;
2、施工人员使用电厂的电力、水源、气源、建筑物等,必须在合同中或相应的协议中规定使用的范围、地点、数量,并在电厂人员的指导下使用。禁止私接乱搭现象和破坏固定设施,一经发现,分电厂有权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3、施工人员不能随意改动、移动、破坏公用设施。如妨碍施工需要变动者,须经电厂有关部门同意。
    七、电厂设备及作业安全管理:
1、施工人员应爱护电厂的发电设备和附属建筑物,不得损坏和移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设施,开挖沟槽时应注意保护埋入地下的电缆、管道、建筑物,并在开工前得到电厂有关工作人员的批准。起重、搬运中注意不得碰坏电线、设备、建筑物等;
2、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开启、关闭电厂运行设备,不得随意接电源、气源、水源等。如须临时接,须经电厂有关人员批准,办理手续,明确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操作范围;
3、施工中动火作业应按电厂的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防火措施;
4、施工队从事电厂发电设备检修、技木改造、试验等工作,必须执行电厂的工作票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和动火作业等管理制度。电厂指派专人负责工作票的签发和管理工作。施工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必须执行电厂工作票管理制度,不得以“习惯作法”为理由,违反管理规定;
5、电厂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操作票管理的行为和现象,必要时可以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并处以罚款等处理;
6、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提出作业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负责安全;
7、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由施工方面负责,工作负责人即安全负责人。  30人以上的施工队应设专职安全员。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自上而下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须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进行考试。分公司(电厂)的安监部门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施工安全,有权纠正违章冒险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并进行罚款、停止工作、辞退等处理。
    八、电厂安全保卫管理:
1、进入电厂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电厂保卫部门登记,发放通行证件,并在有效期间使用。离开电厂时应交回证件,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
2、施工人员应经过电厂保卫部门教育,了解电厂的安全保卫要求,不得在电厂做违反社会治安的活动。对违反规定者,电厂有权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九、事故处理:
1、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人员中毒事故,电厂设备损坏事故,双方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呈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分清责任。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的责任方负责。对肇事单位和个人,电厂有权进行经济处罚、清退,必要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双方应通力合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劳动、公安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
    十、甲、乙双方根据管理需要,可填写如下表格,作为安全协议之附表,登记备案:
1、施工人员登记表;
2、施工机具登记表;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4、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考核登记表;
5、入厂危险品登记表。
   十一、违反发电厂安全保卫规定经济处罚条款时,按规定处罚。
十二、安全协议应明确协议所列内容的执行人或负责人姓名。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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