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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07日

1 总则

本制度对不同程度等级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予以规定。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两级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和产品质量管理

2.2适用于两级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创优管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

3.2《中冶集团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3.4《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

》(建质[2010]111号)

4.术语

4.1 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4.2 违规:指违反国家、行业的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十七冶管理体系文件》及《十七冶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违规类别分为:意识淡薄、轻微违规、一般违规、严重违规和重大违规。

4.3 意识淡薄:在质量管理活动中,思想上不重视、制度上不完善、管理上不精细、措施上不得力、组织上不健全,特别有以下未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行为之一的:

4.3.1 出现明显影响外观的质量通病、质量缺陷不处理;

4.3.2检查通报中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而没有整改;

4.3.3 第二次检查发现出现同样质量问题;

4.3.4 未严格按图纸施工;

4.3.5 方案编制率、方案实施率未达到100%;

4.3.6 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差距较大而又无正当理由;

4.3.7 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质量保证资料缺乏;

4.3.8 工程技术资料造假。

4.4 轻微违规(轻微不合格品):因产品(原材料、工程设备、工序成果、已完工程/成品)要求中的某个规定没有满足要求,不直接影响其预期使用,采取纠正后能满足要求,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不合格品或质量问题。

4.5 一般违规(一般不合格品):不符合产品某个或多个要求,其严重程度已直接影响其预期使用,处置方法比较难,处置后经检测后仍能满足要求,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不合格品或质量问题。

4.6 严重违规(严重不合格品):经试验或鉴定证明不符合产品的多个要求,其严重程度已造成无法投入预期使用,需采取重大技术措施处理或必须成批/整体报废或返工的,其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不合格品或质量事故。

4.7 重大违规(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5.质量事故管理

5.1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当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停止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涉及人身安全,则应立即疏散人员,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5.2 质量事故实行快报制度

1)质量事故的划分原则。根据承建工程所处行业,国家有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或地方标准执行。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用电话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和两级公司分管领导,并在事故发生36小时内将《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快报表》(附件9)和书面报告电传或网上传输给两级公司技术质量部和分管质量领导。各公司发生重大事故时,按上述要求报告公司技术质量部,公司技术质量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电话上报中冶集团,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电传或网上传输中冶集团。

5.3 质量事故的分析和评审

事故发生单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组织本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作业处、班组负责人及事故当事人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分清责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必要时(指质量事故性质严重)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专家参加项目上的质量事故分析、评审。

5.4 质量事故的处置

1)质量事故处置的技术方案和预防措施由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本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上报二级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专家参加对质量事故处置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2)质量事故处置技术方案由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置。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处置完毕后应按验收标准、规范进行评定验收。

3)分包工程发生的质量事故,分包单位组织质量事故分析、评审和编制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预防措施,并报项目经理部批准,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分包单位具体实施,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部负责跟踪监督和按设计和规范进行评定验收。

4)重大质量事故,执行国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6.附件一: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快报表

建 设 单  位 及 工  程 名 称

 

监 理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工 程

地 点

 

建 筑

面 积

(m2

 

施 工

单 位

 

事 故 发  生 时 间

 

损 失

金 额(元)

 

因 质 量事 故 造成 的 人员 伤 亡

 

工 程 事 故情 况 及 其主 要 原 因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公 司 / 专 业 公 司

公 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公 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公 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审核:               编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建质[2010]111号)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六、其他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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