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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检查、签证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7日

1、总则
1.1、目的: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监理及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的顺利开展,积极查处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监理检查、签证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工程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检查。
2、编制依据
2.1《国家电网项目部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73-2015
2.2《国家电网项目部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90-2015
3、安全检查时间、组织机构及安全检查内容
3.1安全大检查时间、组织机构:
3.1.1监理项目部的安全大检查,根据上级通知、工程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季节性、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春、秋季应根据不同的季节特点,针对现场实际进行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检查,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1.2阶段性检查时间,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确定阶段性的安全大检查时间。
3.1.3季节性检查时间,根据工程季节性变化,由监理项目部负责组织成立季节性安全检查小组。
3.1.4参加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检查时,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组成的检查组的规定。
3.1.5监理项目部应在检查前做好准备工作,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检查,认真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切实夯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基础。
3.1.6安全大检查小组:由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并任组长;安全监理工程师、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项目部经理任副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项目部专职安监员、技术人员等参加组成安全大检查小组。
3.2日常性安全检查
监理项目部根据现场情况,也可不定期组织安全施工抽查在旁站和巡视监理过程中,必须同时对被监理的作业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重要工序、重要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等执行安全措施情况,进行常规性日常检查,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3.3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3.3.1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安全施工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兼)职安全人员的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3.3.2查各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3.3.3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3.3.4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
3.3.5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3.3.6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的管理。
3.3.7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3.3.8夏季检查现场防雷击、防强风、防洪、防汛、防暑降温,及其它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检查,职业健康防病、防食物中毒等预控措施检查;冬季检查防火、防冻、防风、防滑、防煤气中毒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并结合现场具体施工作业性质进行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3.3.9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检查施工单位安装拆卸资质齐全方准施工;
3.3.10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应检查审核专业技术人员拆装方案,检查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人员现场监督,施工人员责任明确是否完善;
3.3.11检查、协调各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3.3.12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3.3.13 检查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劳务分包人员“同进同出”无差别管理情况。
4、安全检查要求
4.1、对安全大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行为及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时,应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送交被检查的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签收,并要求按“三定”(定人、定责、定时间)进行限期整改闭环。发现情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要求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管理单位。
4.2安全大检查结束后,应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总结及评价。
4.3安全大检查应按国家电网项目部安全监理检查记录表式执行,也可根据工程施工工序情况充实必要的检查内容。
4.4、安全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的情况及时通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和上报有关上级管理部门。
5、安全检查签证
5.1监理项目部应对以下设施和工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
重要设施、重大工序(工程项目开工、转序;大中型起重机械,重要跨越架,施工用电、交通运输道路和危险品库房等)。
5.2安全检查签证工作重点:
对安装单位自检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专业资质单位验收过程及验收手续进行检查;以签证形式书面履行确认手续。
6、附则
本规定所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及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及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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