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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卫治安防范管理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0日

1 目的
为加强*******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现场保卫治安防范,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和生活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预防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使保卫治安防范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形成一个多方位多层次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范体系,特制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现场保卫治安防范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 《中国*******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4 纠偏与控制;
3.2.5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业术语定义(略)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5.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部门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类事故的记录、统计和分析以及防范措施的执行结果,收集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的建议和报告。
1 执行标准
治安保卫工作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保卫治安防范工作对维护工程建设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参建单位及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把本单位保卫治安防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参建单位要制定本单位专责区域的保卫治安防范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切实担负起维护本单位专责区域的保卫治安秩序的责任。
各参建单位公安保卫部门(无独立的公安保卫部门为安监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施工区域内的保卫治安防范日常管理,各单位的各部门负责人、经警队是保卫治安防范的骨干力量,应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各单位及各部门,特别是各参建单位公安保卫部门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并根据本标准要求,要经常深入到各要害部位,了解现场情况,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可疑问题并要及时查明处理,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和本部门的保卫治安防范措施。
各参建单位公安保卫部门(无独立的公安保卫部门为安监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和协调要害部门,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各单位应成立已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治安保卫防范小组,成员为公安保卫处(无独立的公安保卫部门安监部门)。
职责
7.2.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研究和部署治安保卫防范工作,并将纳入现代化企业管理范围,做到与工程建设施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7.2.2 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遵章守纪的教育,自觉遵守保卫工作制度,加强防范,维持治安秩序,保卫工程建设安全,搞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6.1.3 每个员工都要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6.1.4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治安保卫防范检查,及时组织各部门消除漏洞,整改隐患。
7 工作标准
7.1 出入了场管理
8.1.1 人员出入现场管理规定
8.1.1.1 公司员工、外雇临时工、施工人员出入现场凭出入证通行,来访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查验,否是岗勤人员有权禁止其进入现场。
8.1.1.2 对无出入证的来访人员,岗勤人员先通知部门或人员,同意后做详细登记可以通行。找公司领导联系工作应事先与企划部联系,同意后可以通行。上述来访人员要填写会客单,带上回执卡,会凶完毕后,由原路返出,注销回执卡。
8.1.1.3 无证者及外来推销产品、材料、器材的人员(除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之外)、未成年人、小商小贩、无业游民、捡拾废旧弃物者一律不得出入现场。
8.1.2 车辆了入现场管理规定
8.1.2.1 公司所属车辆、施工单位所属车辆、凭七电公司“车辆出入证”出入现场,门岗处减速慢行。
8.1.2.2 货运车辆(含客货车)空载出入现场七电公司车辆出入证在停车检查线处接受检查,同意后可通行。
8.1.2.3 二轮摩托车出入现场,请在停车线处下车,经检验登记后,将摩托车推至下一道停车线处通行。
8.1.2.4 非机动车辆(如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出入现场,请在停车线处下车接受检查,同意后推至下一个停车检查线处通行。
8.1.2.5 无牌照车辆、畜力车严禁驶入现场。
8.1.2.6 司机无驾驶证的车辆不准进场。
8.1.3 物资了入现场规定
8.1.3.1 由现场外向内运送的货物,在停车检查线处接受检查,确认非易燃剧毒等危险物品登记后可通行。
8.1.3.2 从现场内向外运送的货物,一律凭“物资出门证”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公安保卫处核签,岗勤核对与所运货物数量、种类相符可通行。
8.1.3.3 废旧物资调出现场,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公司领导签字并盖章,凭公安保卫处签发的“废旧物资专用出门证”经岗勤人员核对确认属废旧物品,且数量种类相符可通行。
8.1.3.4 由现场外向人运输特殊货物的特种车辆,按正常手续办理,由外向内运煤的车辆,凭“车辆出入证”通行。
8.2 贵重物品安全管理
8.2.1 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贵重物品明确专人保管,建帐建卡,并向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8.2.2 存放贵重物品的房间牢固,有防护栏和防盗门,安装报警系统。
8.2.3 保管人员应随身携带钥匙,不准乱放或转交他人,一旦发现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公司保卫部门。
8.2.4 要健全贵重物品借用交接手续,随时检查防护设备报警系统是否有效。
8.2.5 健全检查制度,每季度对贵重物品的保管进行检查。
8.2.6 保管人员要熟知消防常识,懂得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情,立即采取自救并报警。
8.3 有色(稀有)金属管理
8.3.1 有色金属中稀有贵重金属要有专用保险柜存放,门窗要有防护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8.3.2 有色金属不能及时放库或无法入库的,报公安人卫部门,集中存放于易防范的安全部位,并完善防范措施。
8.3.3 施工现场使用的有色金属不能及时入库的,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在生产过程中拆下及剩余的有色金属及时清理、退库存放。
8.3.4 要建立严格的有色金属使用、审批、登记、领用管理制度。
8.4 爆炸、剧毒物品管理
8.4.1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和公安保卫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存放爆炸、剧毒物品。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
8.4.2 爆炸、剧毒物品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爆炸、剧毒物品管理使用制度并报公安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把好购买、运输、储存、领退、验收清点关,实物双人双锁保管,帐物分人管理。
8.4.3 爆炸、剧毒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审查合格后并经过严格的培训方能上岗,要选用品质好、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人员担任。
8.4.4 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凭公安机关颁发的合格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准上岗操作。
8.4.5 爆炸、剧毒物品证应设专库专柜存放,不得将雷管、炸药、导火线、引信易燃物品混放一起。
8.4.6 使用爆炸、剧毒物品的部门及个人不得私存、转送、转让和转借,严禁挪作他用。
8.4.7 存放爆炸、剧毒物品的库房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照明设备和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设设施。
8.4.8 保管人中应熟知消防常,了解保管物品的性质,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懂得相应的灭火方法。
8.4.9 保管人员入库时必须着防静电服装,不准穿钉鞋,严禁吸烟,不准将火种带入库房。
8.5 物资设备仓库安全管理
8.5.1 进入仓库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凡是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准进入,并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工作。
8.5.2 仓库建筑要符合安全要求,门窗要有防护设施,钥匙要专人保管,应安装报警装置。
8.5.3 建立严格的治安防范制度、昼夜值班和巡逻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8.5.4 严格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检制度,对大宗发货要写清取货人的姓名、身分证号码、汽车牌号及用途等记录。
8.5.5 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8.5.6 危险物品要专库专柜存放。
8.5.7 存放货物应排列整齐,并留有一定的防火距离,保管人中应熟知消防常识,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8.6 夜勤人员管理规定
8.6.1 各单位录用夜勤人员时,必须提前报本单位保卫审查。
8.6.2 夜勤人员必须具备身体好、年龄适当、无前科劣迹、事业心强、敢管理、能胜任的人员担任。
8.6.3 夜勤人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接明确,做到有记录、有手续。
8.6.4 夜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擅离职守,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
8.6.5 夜勤人员必须深入自己所看管的范围进行巡查,应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注意观察发现不安全隐患和其它事故。
8.6.6 夜勤人员严禁酒后上岗或在岗位上饮酒。
8.6.7 夜勤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发生问题要追究责任予以辞退。
9 奖励与处罚
9.1 下列情况者,进行奖励50——500元。
9.1.1 积极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生产、建设、工作秩序良好,一般刑事案件发生不超过职工数的千分之二,重大刑事案件不超过千分之一,职工违法犯罪率不超过千分之一点五。
9.1.2 能及时发现隐患,或已经发生能及时避免的。
9.1.3 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有检查有总结的。
9.2 下列情况者,给予应处罚50——500元。
9.2.1 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发生刑事案件或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账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9.2.2 发现隐患未及进整改,同一隐患反复整改不力的。
9.2.3 发案率超了规定指标的,有隐患隐瞒不报置之不理的。
10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规范性,每季度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版。标准执行人须确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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