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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特定时限内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伤亡事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降低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建筑工程的特定时限内,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进行预警提示的,适用本制度。特定时限是指撝卮蠼谌铡⒅匾嵋椤⑻厥饧窘凇⒍窳犹炱嚼础⑹┕じ叻迤谥暗??。
        重大节日,是指五一、十一、元旦、春节。
        重要会议,是指国家和省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
        特殊季节,是指冬季、雨季、高温季节。
        恶劣天气,是指大风、大雨、大雪、冰雹、泥石流、地震等天气。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他时段为特定时限。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预警提示领导小组,加强预警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建设安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站、安全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预警提示领导小组组成要对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作好预警提示的基础工作。及时了解、收集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搜集、整理有关天气、气象、地质、水文、工程建设等方面情报。
        第五条 在上述特定时限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预警提示措施,并以网络、书面文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施工现场。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特定时限的安全生产做为监管重点,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增加检查的数量、频率,确保预警提示制度有效执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检查市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警提示制度建立情况,抽查企业、施工现场预警提示措施执行情况;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检查企业、施工现场预警提示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企业、现场二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将应急救援知识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没有按预警提示措施进行现场防护的,应及时纠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同时将受处罚的企业名单在网络或其他媒体公示,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发现应急预案不完善,无应急救援队伍、设施、设备、器材,未及时演练等,视降低了安全条件,并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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