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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口地质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20日

1、负责提供的地质资料,必须经专业组负责人签字,送到地测处审批后方有效。所提资料除平、纵、横剖面图处,必须附有矿体地质构造、矿石、围岩性质等。
2、在编制计划,设计及施工指导时要有安全措施,所负责的工程,要在技术上保证安全。
3、坚持无计划、无设计、无审批、无测设不施工的原则。
4、所负责的工程地点,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进行施工指导。在勘探设计中不应安排,在盲天井中拉盲中段或幅川作业。
5、参加采场顶板鉴定工作,提供顶板鉴定所需要的地质资料。
6、参加安全检查活动,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技术上的不安全问题。
7、在300米以内的独头巷道干线应设上下贯通的临时通风井,经审批后施工。
8、对有地下水威胁的探矿区段,要提出防范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并通知坑口及工区随时做好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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