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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14日

1.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⑴ 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⑵ 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⑶ 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② 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③ 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
④ 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⑤ 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3.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4.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时,应有安全技术、设备、生调、仪表等部门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5.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6. 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验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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