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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工程项目强验收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并考核工程项目建设成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安装、重大的维修等项目。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3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三级验收,即:施工单位自行验收、竣工验收、政府部门专项验收;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自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提请公司验收。
        1.4 各验收方及验收人员应遵循“严、实、细”的工作要求对工程项目验收,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章 工程验收组织的职责
        2.1 项目部是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
        (1)审核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见附件),审查完工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2)联络工程相关方,提请相关方抽派具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竣工验收组,并对验收人员的资格审查;
        (3)配合协调竣工验收组编制竣工验收方案,配合并参与竣工验收;
        (4)根据项目特性,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组织现场人员、竣工验收组配合好专项验收,争取尽快通过验收;
        (5)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组织使用部门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交接。
        2.2 现场工作组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配合机构部门,负责竣工验收条件的核查,配合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配合专项验收及工程备案事宜;同时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2.3 竣工验收组是竣工验收的主导机构,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具有相关资质人员和公司使用单位人员及土建、设备、资料、财务、安全、审计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等专家构成,负责一下工作:
        (1)编制竣工验收方案,并根据合同、招标文件、工程变更文件及制定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进度、功能、安全性、技术性、环保性、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2)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2.4 项目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竣工验收组的构成成员,审批竣工验收报告及专项验收申请、工程备案申请等事项。
        2.5法务部负责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工程验收的程序
        3.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报告,并组织施工单位内部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组织人员按照竣工清理计划对工程项目进行清理。
        3.2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合格后,编制《施工安全评价书》和《工程质量保修书》,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附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
        3.3监理单位审核竣工验收申请,经审核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现场人员审核并向项目部汇报。
        3.4竣工验收申请经项目部审核通过后,项目部向工程项目相关方发出《工作联系函》(见附件),相关方抽派具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竣工验收组,项目部负责上述人员的资格审查,挑选竣工验收组成员,报项目领导小组确认。
        3.5 工程竣工验收组成立后,编制竣工验收方案,制定验收标准,在项目部、现场工作组及施工方的配合下对工程质量、进度、使用功能、外观、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验收,对发现问题的地方,要求施工方按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保留验收过程中的相关记录。
        3.6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需要向环保、消防、安全、规划、国土资源、防雷、质检等政府管理部门专项验收申请,并组织现场人员、验收组及施工方配合专项验收,发现问题的,在限期内督促施工方尽快完成整改,早日复验,取得到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3.7 专项验收结束后,项目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提报备案需要的相关资料。
        3.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通过后,项目部组织使用部门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移交,在施工单位的协助下办理相关权属证明的。
        第四章 工程验收管理
        4.1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及时组织人员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并进行竣工清理。
        4.2工程项目一律由施工单位先进行自行验收,没有自行验收或验收不合合格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编制《自行验收报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安全、环境、防雷等方面的评估报资料。
        4.3 施工单位自行验收须按照合同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质量、技术标准等要求严格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4.4工程项目聘请有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先行审核竣工验收申请,审核通过后,将验收申请交现场审核,现场人员须结合工程实地情况认真审核,并向项目部汇报,项目部根据验收资料及现场人员的汇报,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4.5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进行清理,填制《工程资料移交表》(见附件),将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册交予现场工作组。
        4.6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编制了竣工报告和自行验收报告;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物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7)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8)施工单位的安全、环境保护、消防、防雷等评价报告。
        4.7 竣工验收申请经项目审核通过后,项目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公司使用单位人员及土建、设备、工艺、资料、财务、安全、审计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等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验收组成员须经项目领导小组确认。
        4.8验收组在竣工验收前应根据工程项目勘察报告、设计图、工程项目合同及国家相关规定等编制工程验收方案,并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4.9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须遵照以下主要依据
        (1)竣工验收方案;
        (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
        (3)工程设计、预算及土地、环保、规划等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资文件及与其签订的合同
        (5)工程项目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
        (6)国家颁发的环保、消防及劳动安全卫生等规定;
        (7)竣工验收组制定的验收标准
        (8)公司的有关审批、变更、调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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