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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生产储运要防雷击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4日

 花炮在储运中遇雷击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如,1987年5月24日7时56分,广西省合浦县钢管镇爆竹一厂烟花车间,因雷击发生爆炸,正在操作的5名工人,当场炸死2人,3人被炸成重伤,抢法无效而死亡。该车间和一间库房炸毁、烧掉一批成品、半成品,烟花损失4万余元。

  2000年4月26日下午1时30分左右,正下着大雨,电闪雷鸣,在广东省来县葛村村民林平的一间小土屋里有六七人正在避雨,突然一团火球滚进土屋,接着一声巨响,土屋中约30挂鞭炮遇雷击爆炸,有3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土屋倒塌。

  2003年8月1日下午,浙江省桐庐一家花炮厂仓库被雷电击中,发生爆炸,造成厂房和周围居民损坏,附近10余名村民被破碎的玻璃划伤,但均无生命危险。令人庆幸的是,发生爆炸时,该厂因高温停产,近300名工人已经全部回家,要不然的话,爆炸时数百名工人在厂里工作,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再说两起炸药遭雷击爆炸事故,1977年7月,前苏联设在柏林的一弹药库遭雷击,炮弹横飞几个小时之久,死亡340余人。

  1998年8月22日晚上9时许,湖北省襄樊市西部南樟县物资局化建公司的一座炸药库,由于闪电,电波击中雷管引爆炸药,根据当时该县县委办公室提供的信息称,爆炸中81人受伤,1人死亡;96间民房被毁,768间房屋受损,爆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如果不是救援措施得力,伤亡损失将会更加惨重。

  根据《民用爆破材厂设计安全规范》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凡是制造、储存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的生产工房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均属于一类工业建筑物,应按照规范要求构筑完整的雷电防护系统,并列为重要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

  对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要根据一、二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防雷要求,根据建筑、电力有关规范、规程要求、设置防直接雷、防感应雷(俗称防二次雷)、防雷电波侵入的避雷装置(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避雷带和避雷器等)外,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在危险品存放上,凡有雷击地区、地面爆破器材库(含车、船库)及覆盖岩层厚度小于10m,洞室式爆破器材库,均应设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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