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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生产要有超前意识

作者:任勇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01日

 安全生产是我们电力企业最根本的效益所在,它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安全和职工群众的安康,影响着电力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本身的内外形象。
  
  首先,安全教育上的超前意识。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坚持不懈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灌输“安全为天”的理念,是每一个企业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手段,只有这样在“婆婆嘴”的“唠叨”下,职工才有可能克服自身的惰性和侥幸心理,绷紧安全生产弦。但是,这种教育往往是总揽全局的宏观教育。对于一个电力企业来说,在不同的工种和岗位,在不同的环节和时段,在不同的地点和环境,安全教育更应该有针对性和指向性的“微观”教育。尤其是在每一个不同的工种和岗位中,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充分预见安全管理可能出现的漏洞,职工思想上的“滞后”和松懈,提前全方位地进行特殊时期的安全意识教育,给职工打好思想上的“预防针”,职工就能在舆论和制度的双重约束下,安全意识始终跟上节拍,在工作中自觉履行工作职责。
  
  其次,在不安全隐患的查找和整改上的超前意识。我们常常在一些报刊及资料中注意到,一些企业在发生重大事故后,就以各种方式“加大力度”查找或整改事故隐患。而工作中,一些职工及管理者发现一些似乎无关紧要的不正常情况时,以侥幸和“等等看”的态度任其发展。前者“亡羊补牢”应当如此,但后者是一种渎职甚至犯罪,这样带来的恶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对一些隐患,尤其是细微隐患,我们应该以最快的速度在事态恶化前提前做好整改。这样,既可以将所有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当然也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否则,等到事故发生再去整改,已经是“为时已晚”了。
  
  再次,在处理险急情况和自我保护技能上的超前意识和超前行为。在我们电力历史上,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没有充分做好安全生产的超前意识和超前行为。没有做到安全生产的可视、可控、再控。回顾事故,教训是深刻的。我们不仅在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上有超前意识的同时,更应该有超前的行为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你不违章,而他人不一定不违章,所以,在自我保护技能上,要有超前意识和超前行为,做到双重保险。在处理险急情况和自我保护技能上,有了超前意识才会有超前行为。每个职工也应该本着“有备无患”的心理,牢牢掌握要领,在这方面有了超前意识和超前行为,才能镇定自若地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化险为夷,才能头脑清醒地运用科学的应变方法,保证自身及他人免受伤害,我们电力企业的安全工作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如果我们大家都能够超前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那我们将会得到另一种结果。当然超前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与自己的技术水平和文化知识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只有学习理论通过实践才能有更高的技术水平。没有理论的水平是站不住的。遇事能分析发生的原因,能够预测事情的发展趋势,能够防止事态的扩大,这与丰富的理论知识是分不开的。当然职工的素质不可避免地受大环境的影响,现实社会的利益理念影响着每个人,要想整体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逐步地来实现。另外影响安全的一点客观因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安全与生产发生的冲突。现在的分配制度是多劳多得,不劳不得,职工因忙于生产为了赶时间,赶任务,可能就忽略了安全上的细节。所以,超前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安全工作过程中的细节尤为必要。只有我们牢固树立安全作业的超前意识,才能保证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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