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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宿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庆长林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7月10日

一、日常管理方面

(一)禁止私接乱来拉电线,增加用电火灾几率。随意增加使用电器,加大用电负荷。

特别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不得紧贴可燃物;

(二)禁止带入或存放汽油、油漆、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其中,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三)禁止随意堆放物品阻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禁止擅自拆卸防火门窗、防火墙或疏散照明、安全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五)禁止在居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教育管理小孩不玩火;

(六)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七)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二、建筑设施方面

(一)出租房屋的顶棚、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且内部隔墙应当砌筑至楼板底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出租房屋除外。

(二)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器设备,使用期间应当有专人看管,使用后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三)出租房屋内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或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厨房应当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

(四)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住宿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开窗形式便于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窗口净面积不小于1㎡。出租房各居室宜均设置外窗;

(六)出租房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七)群租房屋所属建筑内原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将系统延伸至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内。未设置上述系统的,应在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或声光报警功能);

(八)出租房屋的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与其他功能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安装充完自动断电的充电插座、装置;

(九)出租房屋应当按照每一自然间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3㎏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时消除的,属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出租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四)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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