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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1日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也是女职工工作的主要内容,在这里主要讲以下四方面:1、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2、女职工的劳动保护;3、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4、在维护工作中的作法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女职工应当享受的权益。由于女职工角色的多样性,她们既是公民又是职工,同时还是妇女,因而女职工权益具有广泛性,对女职工的保护需要各种法律的配合。工会是按照工作(生产)场所和劳动单位来建立组织的比如企业中的班组、车间等。工会所代表和维护的,是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利益。换一个角度说,女职工的利益,首先包含在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之中。原全国总工会副主席陈秉权同志曾经讲过,男女职工的要求90%是一致的,10%是特殊的。由于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种种原因,使女职工产生了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需要我们去维护,这就是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也是我们专门设立女职工工作部门的原因。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内容,从宏观上讲,就是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具体地说,就是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监督和协助行政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反对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为受歧视、虐待、侮辱、迫害的女职工撑腰作主,伸张正义。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和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妇女在政治上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妇女法》第二章政治权利中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首先企业和女职工工作部门要为女职工参政议政提供条件,如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占一定比例,对企业关于生产、生活和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请女职工参加讨论。在使用、提拔干部上坚持男女平等,注意培养女干部。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领导干部等等。使企业,在管理工作上能真正体现女职工的意愿。

2、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妇女法》第三章文化教育权利中特别强调了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各级人民政有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职业教育培训。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首先,企业和女工工作部门要积极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要从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和企业发展的前提出发,给女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并针对女职工学习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创办多种形式的生活福利设施,解决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3、强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法律和规定中作了详细规定。这将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进行专门介绍。

4、强调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法》第五章财产权利中强调: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5、强调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在《妇女法》第七章和《婚姻法》等法律和法规中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6、强调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妇女法》第六章人身权利中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污辱、损害妇女人格,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各级工会及女工组织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于侵害女职工人身权利的案件,要及时配合、督促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尽快合理解决,尽量满足女职工的合法要求。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妇女受污辱的,或者害怕犯罪分子的威胁、权势,为保全面子而吃“哑巴亏”。这样做,不仅受害者的冤屈得不到审诉,还会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狂。妇女的人身权利不仅会受到男性的侵犯,有时也会受到来自女性的侵犯。如,在女性之间以辱骂、诬陷、诽谤为主要形式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各级工会组织要组织教育广大女职工学法、知法、守法,做一个守法公民。当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敢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

1、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简单地说,保护女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即为女职工劳动保护。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2、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

首先,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和依靠对象,保护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女职工的阶级地位决定的。

其次是,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别,决定了女职工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解剖生理学认为,男女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明显差异:(1)男性生长期较长,平均身高、胸围、体重都比女性高、宽、重。(2)男性肌肉发达。承重力大。(3)男性血液循环机能强,总血量、红、血细胞较女性数量多。(4)男性呼吸机能较女性强,肺活量大。

第三,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四期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进行特殊保护。

第四,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职业因素,对母体、胎儿及乳儿均可产生不良影响,有毒物质或放射线等物理因素可导致女性不孕、流产、早产或胎儿畸形。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也是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3、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从宏观上讲有两部分内容。

一是保护女性的劳动权利。

二是保护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国际劳工组织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1)保护母亲,即保护女性的母性机能(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2)工作时间方面的保护,即孕妇、乳母不允许加班加点及做夜班;

(3)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

(4)男女同工同酬,有同等就业机会。

(三)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很关心的。从建国初期制定的《宪法》、1956年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8年劳动人事部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同年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特别是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9号令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贯彻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1990年国家劳动部又以劳安[1990]2号文的形式,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同时还颁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4月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建国40年多年来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全面地、综合性地保护妇女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对女性的保护步入法制化轨道。

1994年7月5日,我国颁布了《劳动法》,成为我国自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颁布,不仅使工会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还为工会工作确定了新的机制和格局。

(四)各级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

开发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自1989年12月成立以来,在工会联合会及上级女工组织的领导支持下,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完善开发区投资环境,保证开发区的稳定,促进开发区的发展,积极稳妥地宣传贯彻《妇女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保证区内女职工在政治、经济、劳动、教育、家庭等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作了大量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维权工作的开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了保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宣传《妇女法》和《规定》,从思想上增强法制观念。采取多三是监督检查,常抓不懈,确保维权工作落到实处。为保证以上各种法律规定在企业的落实,我们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并会同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通过多种形式,督促企业落实。对有问题的企业及时提出,要求尽快改正。经各方努力,被查出的问题及受理的女职工投诉基本上得到妥善解决。此外,为做好监察工作,我们加强了女职工组织建设,目前两区共建女职工委员会105家,有200多家企业设有女工委员,女职工组织形成网络,为做好维权工作提供了有力地组织保障。

四是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维护女职工权益

几年来,我们始终把做好女职工的来访接待、咨询服务、劳动资纠纷的调处工作当做大事未抓,及时了解女职工的呼声、意见和要求。对于女职工来访,坚持做到“三必有”:有投诉必有调处;有调浮必有答复;调处后必有教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资方违法不让步,职工有错不袒护,讲究方法,争取合理解决。十多年来,仅女工部就接待企业及女职工的来访、咨询和各种纠纷达千余件,多是由于职工工资、保险、辞退是否合适等引起的,涉及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问题。下面介绍一下有关事例。

例1、某合资企业女工莫某,在公司工作十年,一天早晨刚刚上班,被外方老板辞退,莫某对此不服,向我们提出了申诉,要求为她做主,维护中国职工的人格。经了解,外方管理简单粗暴,经常漫骂职工,职工敢怒不敢言。那天早晨,外方在车间大喊大闹,指责管理人员和工人,莫某作为领班上前解释,外方不听,反而对莫某采取非礼的举动,莫某对此非常反感与其发生争执,外方当即下令将其辞退,马上离开公司。根据莫某反映的情况,我们做了认真地调查核实,听取职工意见,在掌握了大量事实的清况下与外方进行交涉,指出外方的错误,要求外方撤销辞退决定,恢复莫某工作,经交涉外方不得不承认错误,请求给他面子,愿以经济赔偿的方法解决问题。我们考虑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了外方的请求,最后以34500元了解此事,为女工讨回了公道。

例2、一独资企业女工怀孕休假超过90天,按公司规定凡是公司员工连续休假超过90天的,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由于车间负责人不了解国家和开发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通知女工办理离职手续。女工不知所措,通过电话向我们进行咨询,我们了解此事后,及时与企业工会、人事部门取得联系,说明国家有关规定,希望依法办理。公司工会对此非常重视,调查核实后,将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企业:1、不能按离职处理;2、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就严格按国家和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3、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况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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