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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2年04月28日

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办监督函〔2022〕366号
发布单位:水利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2-04-15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水利部办公厅于2022年4月1日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水明发〔2022〕17号),部署在全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遏制新的重特大事故。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动员。根据《通知》安排,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后,请各地区各单位在前期安排部署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动员,进一步完善检查方案,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相关工作,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将国务院安委会各项要求落实到大检查工作中。要将《通知》中的十五项检查内容纳入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贯彻落实,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并贯穿大检查全过程,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中实施闭环管理,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二、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各地区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根据属地政府安排部署和水利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细化措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要将贯彻落实十五条硬措施情况作为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强化问效问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方法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对在安全生产上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出问题的,要严查严处、严肃追责。

三、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22〕6号),要求深刻吸取近期建筑施工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严格排查项目施工许可、发承包行为、施工方案制定实施等情况,严厉打击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转包及违法分包、无图纸无方案施工等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施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危险源的管控,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地区各单位要在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的同时,全面开展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尤其是十五条硬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有没有真正传达到基层和企业、有没有实际举措和行动、有没有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并交单子压责任、有没有取得实际效果,深入查找、督促整改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期,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排查整治和督导检查力度,对不放心的薄弱地区、部位和环节驻点督导,严防漏管失控的问题发生,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反馈大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6月10日前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将安全生产大检查阶段性进展情况(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治理情况)报送水利部监督司;在大检查结束后15日内将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报送水利部监督司。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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