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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1年06月15日

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2021年修订)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2021-05-28
实施日期:2021-05-28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2021年修订)》,现予以印发。我局2014年7月15日印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核安全局

2021年5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 理,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方式,提高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 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 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 本管理要求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是指一台机 组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至另一台机组的单向活动。两台机组之间 民用核安全设备互换应视为两项调配活动。

本管理要求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 确定的核动力厂设备类别,其他核设施设备调配活动可参照本管理 要求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对所调配民用 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和境外注册登记单位对其供货用于调 配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拟调入设备的营运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调配相 关工作,并做好设备监造和出厂验收等工作,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 配活动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负责。

第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管理 要求,管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

第六条 拟调配设备尚未从供应商发货、仍在供应商厂内时, 视为在核设施厂外,其余均视为在核设施厂内。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华北监督站)负责对核设 施厂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区监督站)负责对本 辖区和调入本辖区核设施厂内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

第七条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其他技术支持单位根据国家核安 全局及地区监督站的需要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审评和提 供监督技术支持。

第三章 调配管理

第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实施前,责任单位负责组织 编制调配活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涉及的营运单位及设计、采购等相关方同意调配的书面 文件;

(二)调配活动具体安排,包括调配活动相关方的职责分工、 组织和管理、调配活动进度计划等;

(三)调配可行性报告和技术符合性论证报告,包括设计、制 造、安装和运行等;

(四)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放行文件、开箱见证检查 报告等。

第九条 核设施厂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责任单位应 于调配活动开始30日前,将调配活动实施方案提交华北监督站备案。 其他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责任单位应于调配活动开始前,将 调配活动实施方案提交拟调入核设施所在辖区监督站备案。

第十条 同一核电基地同技术路线的运行机组间民用核安全设 备调配活动,营运单位负责编制或审查调配活动实施方案,无需向 相应地区监督站备案,但应定期提交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统计情况。

第十一条 营运单位应在运行月报或建造月报中说明上一月份 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统计情况。

营运单位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上一年度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 动统计情况,包含全年调配活动总体情况、调配活动信息汇总、调 配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国家核安全局及地区监督站提出的相关整改 要求落实情况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地区监督站依据各自职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调配 活动进行抽检。抽检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中产生的安全与质量问题及处 理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违反本管理要 求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于可能存在或导致重大质量 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地区监督站应立即上报国家核安 全局。

对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国家核 安全局可组织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监督检查查实后,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管理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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