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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发 文 号:总局令第2号
发布单位:总局令第2号
深入作业基地,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22条 在昼间和拂晓进行作业飞行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作业地区地形确定每天开始和结束飞行的时间。
  只有在能够清楚地看到地标和能够目视判断作业飞行高度的情况下,方可起飞,但不得早于日出前30分钟(山区日出前20分钟);着陆时间不得晚于日落时间(山区日落前15分钟)。
  第123条 进入国境地带作业的通用航空飞行,必须按照特殊规定提出飞行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进入,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飞行计划实施;
  (二)准确地报告进入、飞离国境地带的时间和方位;
  (三)未经过批准,禁止飞越国境线。
  第124条 两架以上航空器在同一地区执行通用航空任务,如果作业区邻近,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及时互通情报,正确调配间隔;在飞行中,航空器之间必须保持通信联络。
  第125条 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航空器,由机长(基地负责人)根据任务性质、气象条件、航空器准备情况决定可否飞行,特殊情况按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要求执行。
农 业 飞 行
  第126条 农业飞行主要有播种、除草、施肥和防治病虫等项目。
  第127条 作业飞行的最低天气标准:
  (一)平原地区:云高不低于150米,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直升机不小于3公里;
  (二)丘陵、山区(高原):云高距作业区的最高点不低于300米,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无连续性颠簸、下降气流;
  (三)作业飞行的风速限制,必须遵守各类作业项目的要求。
  第128条 没有经过空中视察的地区,不得进行作业飞行。视察飞行后,如果机长认为某一地段地形复杂,还应当进行地面视察;根据视察结果,确定能否作业飞行。
  第129条 作业飞行时,禁止:
  (一)机长回头观察喷撒(洒)故障;
  (二)在空中排除喷撒(洒)设备的故障;
  (三)早晨和傍晚作业航向与太阳方位之差小于45度;
  (四)进入由喷撒(洒)药剂形成的雾带;
  (五)飞行高度在10米以下修正航向时的坡度大于10度;
  (六)沿山坡向上飞行;
  (七)使用单组油箱供油;
  (八)搭载与飞行无关的人员。
  第130条 作业飞行高度应当根据机型、生产要求和地形决定,在平原地区航空器距地面作物、果树、防护林带的高度不得少于3米,距水上植物、森林和建筑物不得少于10米;在丘陵、山区距地面作物不得少于15米。
  到作业区的往返飞行高度,应当根据航线距离、天气情况和地形决定,目视飞行在平原地区距障碍物不得低于50米;在丘陵、山区和较大的水面、森林、居民区上空距障碍物不得低于100米。
  第131条 在有空中架设电线的地段上空作业时:
  (一)禁止从各种电线下方穿过;
  (二)沿高压线飞行时,航空器距高压线的侧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其他电线飞行时,不得小于20米;当风速超过5米/秒,在电线的上风区飞行时,上述距离都不得小于50米;
  (三)飞越有高大构架的高压线的高度,距高压线不得少于30米;当风速超过5米/秒时,高度还应当适当提高;
  (四)飞越一般输电线的高度,距电线不得少于10米;飞越电话、电报线的高度,距电线不得少于5米;当风速超过5类/秒时,距电线都不得少于20米;
  (五)空中不易发现的电线须布置信号标示。
  第132条 当山坡坡度小于45度,一边净空良好,方准沿等高线作业飞行。山坡坡度小于20度时,机翼距山坡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米;山坡坡度大于20度时,机翼距山坡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0米;直升机旋翼距山坡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旋翼直径的1.5倍。
林 业 飞 行
  第133条 林业飞行主要有航空护林、森林调查、森林航空摄影、播种造林和防治森林病虫等。
  森林航空摄影按照航空摄影飞行的规定执行。
  林业播种和防治森林病虫飞行,按照农业飞行的规定执行。
  第134条 航空护林飞行主要有林区上空巡护,视察火情,空投火报、物资,空降(空运)灭火人员,急救运输,化学灭火,喷洒化学除草剂,开设防火线等。
  林区上空巡护飞行,通常按照预定计划进行。飞行中发现火情时,可以改变巡护航线进行观察,但必须立即报告区域管制室。国境地带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观察火情时,必须沿火场边缘保持目视飞行,禁止进入烟中或者在烈火上空飞行。在即将熄灭的火场上空可以降低飞行高度,但航空器距树梢不得少于100米,直升机不得少于50米。
  第135条 当林区发生紧急火情时,机长(基地负责人)可根据天气实况决定是否飞行,并且迅速报告区域管制室。
  第136条 直升机护林防火飞行中,如果需要在火场附近着陆时,起降场地应当选择在火场上风方向,直升机着陆后不关车,起降场地距离火场边缘不少于300米;着陆后关车,距离火场边缘不少于2公里。禁止机组离开直升机。
  第137条 森林调查和林业播种飞行,应当根据任务的要求、地形和使用机型,确定飞行高度和方法。森林调查飞行距离地面障碍物:速度在20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不得少于100米;速度在200公里/小时以上的航空器不得少于200米。在丘陵、山区林业播种飞行时,速度在20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不得少于50米;速度在200公里/小时以上的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不得少于100米。
渔 业 飞 行
  第138条 渔业飞行主要有:渔业侦察飞行,引导和指挥捕渔(海兽)船队的飞行,渔业通信联络飞行,援救遇险渔民的飞行,渔业运输飞行和投放鱼苗的飞行等。
  渔业通信联络飞行和渔业运输飞行,应当按照本规则运输飞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渔业侦察飞行、引导和指挥捕鱼(海兽)船队的飞行,投放鱼苗的飞行,应当在云下、目视条件下进行。
  第139条 渔业飞行中,作盘旋侦察时,坡度不得大于30度;空投通信筒时,航空器距船舶桅杆或水面都不得少于30米。
  第140条 在广阔水域上空进行各种渔业飞行的最低天气标准:云高不得低于200米;水平能见度不得小于5公里(直升机不得小于2公里)。
  自广阔水域上空飞向岸边,如果不能保持云下目视飞行时,必须报告区域管制室,根据其指令上升到指定的高度层,按照仪表飞行。
人工降水飞行
  第141条 人工降水飞行,是利用航空器在空中喷撒催化剂,促使云体发生变化而形成降水。
  人工降水飞行,飞行高度如果在3600米以上,机组必须带足氧气。
  飞行中,机组应当系好安全带,机舱内的工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绳。
  第142条 利用浓积云进行人工降水飞行时:
  (一)作业区距离基地150公里以内,起飞前应当选好一至两个备降机场;
  (二)严禁飞入浓积云、积雨云中;
  (三)催化飞行通常应当在云顶进行,如果云顶太高需要在浓积云周围飞行时,机长必须根据云系情况,作好飞近和飞离的准备;
  (四)在迂回进行催化飞行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云外飞行。
  第143条 无雷达设备的航空器,只有在地间雷达的监视和引导下,方准在夜间进行人工降水飞行。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
  第144条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包括吊运、吊装、牵引、绞车装卸等飞行。
  第145条 机外载荷飞行最低天气标准:
  云高:直升机距云底的垂直距离不少于100米;风速限制按机型手册规定。
  能见度:平原地区2公里,丘陵、山区3公里。
  第146条 执行机外载荷飞行任务前,必须按无地效认真计算重量和重心位置,并根据地形及任务的性质等,留有一定的剩余马力。
  任何情况下,不允许超过该型直升机飞行手册规定的最大吊挂重量、最大外挂起飞重量、最大吊挂高度、最大吊挂坡度和吊挂允许速度。
  第147条 进行机外载荷作业前应当进行空中或地面视察,机组、地面施工人员以及指挥人员要共同制定飞行方案、安全措施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置方法。
  第148条 每次飞行前,必须检查货钩和绞车情况,以及应急释放装置。
  第149条 机外载荷飞行时,禁止:
  (一)无关人员乘坐直升机;
  (二)低于最低天气标准作业;
  (三)吊运货物装载不合规定;
  (四)增速时掉高度;
  (五)在情况复杂,特别是下滑角过大,下滑速度过大,备用马力不足和距离障碍物过近的情况下,无充分准备勉强进入投放点;
  (六)消速后半段吊挂物触地或者碰撞障碍物。
  由于天气、地形、机械、身体等原因,驾驶员对继续完成吊挂任务缺乏信心时,应果断停止作业。
  第150条 机外载荷飞行往返作业地点的飞行高度应当根据飞行距离、天气情况和地形条件决定。在平原地区吊挂物距障碍物不得少于50米;在丘陵、山区吊挂物距障碍物不得少于100米。
  第151条 凡两架以上直升机,使用一个作业基地往返作业点进行机外载荷飞行时,必须保持通信联络,采取统一制定的同方向运行圆圈航线。两机同航向时,必须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第152条 每次机外载荷飞行,都应按以下规定携带备用燃油:
  (一)作业点距离临时基地(加油点)10公里以外,备用油量不得少于20分钟;
  (二)作业点距离临时基地(加油点)10公里以内,备用油量不得少于15分钟。
  第153条 在正常情况下,飞行人员二十四小时内机外载荷飞行时间不得超过五小时。机外载荷、运输总时间不得超过七小时(其中机外载荷飞行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
  第154条 在执行机外载荷飞行中,必须搞好空地通信联络,密切协作配合。要利用小型通信设备、辅助手势、旗语等进行指挥。执行任务前,对手势、旗语要做统一规定,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155条 机外载荷飞行遇有特殊情况时,允许驾驶员应急投放吊挂物和临时选场着陆。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在紧急投放吊挂物和临时选场前,向管制员和基地报告,尽量降低飞行高度,选择合适的投放场地,保证地面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航空摄影飞行
  第156条 在组织与实施航空摄影飞行中,应当拟订主要和备份飞行计划,充分利用可飞的天气。
  第157条 航空摄影飞行时,必须按时报告航空器的位置和飞行高度。在航路、航线或者在其附近作业时,必须经过区域管制室允许,方可按照飞行计划改变作业区和飞行高度。飞往作业区和飞返着陆机场,必须按照指定的高度进行。
  第158条 航空摄影飞行时,航空器距地面和障碍物的安全高度,平原、丘陵地区不低于100米,山区不低于200米。当测量分区的侧、前方有不符合飞行安全高度的山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侧方离山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
  (二)前方离山距离,在进入和脱离测线转弯过程中,均不得小于3公里。
  第159条 两架以上航空器在同一地区进行航空摄影飞行时,应当避免同时在相对、相邻分区作业。确有必要时,必须经过区域管制室允许,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飞行中飞越相对、相邻分区时,两架航空器飞行的高度差不得小于300米;
  (二)在相对、相邻分区作业,高度差小于300米时,两架航空器应当严格保持规定的间隔、距离飞行;在相邻分区作业,还应当保持测线推进方向一致;
  (三)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通信联络。
航空物理探矿飞行
  第160条 航空物理探矿(放射性、磁性)飞行(以下简称物探飞行)时,机组必须不断地观察空中情况,注意收听和了解有关空中飞行动态。当飞行高度低于山顶时,应当注意地形和天气的变化,禁止飞入云中。
  第161条 低空、超低空物探飞行的最低天气标准:
  (一)云底距离作业地段最高点不低于300米;
  (二)作业区的风速不超过5米/秒;
  (三)水平能见度不小于10公里(直升机不小于5公里);
  (四)在飞行高度上无连续性颠簸或者较明显的下降气流。
  第162条 在山区执行低空、超低空物探飞行前,应当先进行视察飞行。对个别地形复杂的地段,必须在距离地面不少于200米的高度上再作补充视察。
  作业飞行中遭遇下降气流时,必须立即使用发动机的最大功率,转入上升状态,并且迅速脱离危险区域。
  第163条 低空、超低空物探飞行上升、下降速度的规定:
  上升时,不得小于航空器的最小巡航速度,直升机不得小于安全速度。
  下降时,不超过航空器的最大允许速度,直升机不得小于最小安全速度。
  第164条 低空、超低空物探飞行,距离地面、障碍物的最低作业飞行高度规定:
  (一)平原地区,不得低于25米(转弯高度不得低于50米);
  (二)地形高差在100-200米的丘陵地区,飞机不得低于50米,直升机不得低于40米;
  (三)地形高差在200-400米的丘陵地区,飞机不得低于70米,直升机不得低于50米;
  (四)地形高差超过400米的丘陵、山区,飞机不得低于100米,直升机不得低于60米;
  (五)飞越山脊时的高度,气流平稳时,进行放射性测量飞行的飞机,不得低于30米;进行磁性测量飞行的飞机,不得低于50米,直升机不得低于30米。稍有颠簸时,上述高度都应当适当提高。
  各种航空器的作业飞行高度,还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和作业地区的地形标高确定。
  第165条 低空、超低空航空物探飞行,禁止:
  (一)在飞行高度距离地面低于100米时,飞行航向与太阳方位之差小于45度;
  (二)在山峰的背风面连续作业;
  (三)在规定的飞行高度上,进入宽度小于该机型转弯半径的三倍的山谷或者峡谷;
  (四)沿鞍形山或者口袋山向上坡飞行;
  (五)在使用最大功率时,上升率不能达到1米/秒的高度上进行山区作业;
  (六)进入云、雾中;
  (七)沿大于45度的陡峭山坡,翼尖距山小于75米;
  (八)过山时,从上升状态猛然推杆,转入大的下滑状态。
急 救 飞 行
  第166条 急救飞行主要有:医救飞行,抢险救灾飞行等。
  第167条 急救飞行任务时间紧迫,各航空公司接受任务后,应当立即根据天气、地形和飞行保障条件,确定航空器和机组。迅速组织空勤人员和有关保障部门,做好飞行准备,保证及时起飞。
  在无法取得目的地的天气实况时,可根据天气预报放行航空器,如果航线距离不超过100公里,可按照本场天气实况放行航空器。当着陆机场(场地)天气不稳定或者无天气资料时,应当选定可靠的备降机场,并且携带足够的航行备用燃油,保证安全完成任务。
  第168条 夜间急救飞行必须指派经验丰富的机长担任。起飞着陆地带要有临时夜航灯光标志。
  第169条 急救飞行需要场外着陆时,航空公司应当组织机组在飞行前认真准备。根据机型性能和现有的资料尽可能地周密计划,研究、选择予计的着陆地点,了解场面硬度,冰、雪厚度,拟订飞行的程序、方法和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案。
  第170条 进行预定场外着陆时,机长应当:
  (一)在不低于真高100米的高度上仔细查看场地面积、坡度、进入着陆方向的净空条件和风向、风速等,然后按照选定的着陆方向下降到真高25米,确定场地是否适用;
  (二)选择逆风和可供航空器安全降落滑跑的方向进入着陆;
  (三)直升机应当在10米以下的高度上悬停,查看场地然后着陆;
  (四)着陆后,仔细查看场地,判明确能保证安全,方准起飞。
  第171条 执行空投、空降急救任务时,航空公司的领导和机长应当根据任务要求,空降人员数量,空投物资种类、重量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空投、空降计划。
  第172条 实施空投的飞行高度,由机长根据预定方案、地形、气象条件、机型和空投方式等决定。空投非带伞物品距离地面和障碍物的飞行真实高度,昼间:速度20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在平原地区不得低于10米,在丘陵和山区不得低于30米;速度200公里/小时以上的航空器,在平原地区不得低于30米,在丘陵和山区不得低于50米。空投带伞物品,距地面均不得低于100米。夜间空投的飞行高度均应适当提高。
  直升机可以在任何高度上悬停空投。
  在山区实施空投前,航空器应当在距离地面和障碍物不低于400米(夜间600米)的真实高度上作观察飞行,查看场地,决定最安全的进入和脱离方向。
  第173条 实施空投时,禁止:
  (一)机翼与陡峭山坡的距离小于100米,直升机小于30米;
  (二)沿山坡向上飞行或者向上坡方向进入转弯;
  (三)机长亲自投掷或者向后观察;
  (四)进入烟雾、强烈颠簸气流。
  第174条 实施空降时,机长应当操纵航空器准确进入空降场地上空,严格保持空降的飞行高度和速度。昼间空降前,为了便于选择空降场,可根据地形适当降低飞行高度,但距障碍物不得低于100米。
  第175条 两架以上航空器在同一地段上空执行空投、空降任务时,负责指挥的单位必须预先将实施飞行的程序和规定,通知执行任务的机组,调整各架(批)航空器的进入时间。必要时,还应当指定其中一架航空器担任空中指挥。机组在改变高度实施空投、空降前,必须取得指挥人员的许可,并与有关航空器保持密切联系,注意空中观察。
第八章 复杂条件下的飞行
  第176条 复杂条件下的飞行是指在复杂气象或者复杂自然地理条件下的飞行。
  复杂气象以雷雨、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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