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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发 文 号:铁工务(1989)93号
发布单位:铁工务(1989)93号
发布日期:1989-07-27
实施日期:1989-07-27
二、进行作业时的防护工作和行车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作业结束后,经工务段检查,确认线路无横向和纵向的位移,道床恢复原状,并经夯实后,行车安全由工务段负责。
三、工务段指派一名职工协助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地段无缝线路情况,检查线路状态,如发现施工不符合有关规定,有权制止作业。
第4.1.3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或人行过道。 第4.1.4条 禁止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在路基内埋设电缆时,必须遵守《铁路线路维修规则》的规定,并保证路基及其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的稳固和完好状态。
第4.1.5条 铺设与更换钢轨和道岔时,必须确认钢轨长度,准备好配轨,切实掌握轨温,周密组织施工。需要截断和钻螺栓孔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用钢轨钻钻孔,严禁使用乙炔切割、烧孔。
第4.1.6条 处理线路故障,只有在特殊困难条件下(如无缝线路胀轨跑道、断轨),才允许个别采用乙炔切割或烧孔。但更换前应派人昼夜监视,限速不超过45km/h,必须在24小时内将轨换下。
(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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