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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

发 文 号:铁工务(1989)93号
发布单位:铁工务(1989)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铁路路基是轨道的基础,为了加强路基大修维修工作,保证路基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巩固线路质量,提高路基抗洪能力,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特制订本规则。

第1.0.2条 路基大修和维修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经常保持路基及其排水、防护、加固设备的完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作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二、及时整治路基病害,预防病害的发生和发展。应采取合理的整治方案,有效的工程措施彻底整治,不留隐患。

三、有计划地改善路基设备状态,不断提高路基承载能力和抗洪能力,满足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1.0.3条 路基维修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综合整治,排水第一”的方针,做到计划维修,小型病害整治与经常保养相结合,并认真加强检查和巡守工作。对新生的路基病害要“治早,治小”,防患于未然。

第1.0.4条 路基大修工作应根据路基及其附属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病害情况,有计划地进行病害整治,给铁路行车安全提供坚实稳定的基础。

第1.0.5条 各铁路局必须建立健全路基大修、维修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路基大修、维修人员,保证有足够的路基大修、维修费用以及劳力和机具,确保路基工作的正常进行,使路基病害的整治速度赶上或超过病害新生速度。

第1.0.6条 路基大修、维修工作中要依靠科学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先进的检测手段,同时要大力发展机械化,努力改善路基大修、维修工作的劳动条件,不断提高路基大修、维修质量和效率。

第1.0.7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各线。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各异,路基的原修建标准、施工质量、养护条件均有不同,各铁路局可在本规则的基础上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技术要求

第2.0.1条 铁路路基及附属设备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有关规范的要求。不符合标准的路基及其附属设备,应有计划地进行大修或列入更新改造计划,不断改善路基设备状态,提高设备质量及承载能力和抗洪能力。

第2.0.2条 路基宽度系根据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轨道类型、道床厚度、路拱形式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

区间单线直线地段的路基面宽度按表2.0.2—1采用,曲线地段的路基面宽度应在曲线外侧按表2.0.2—2数值加宽,加宽值应在缓和曲线范围内递减。

路基面宽度(m) 表2.0.2—1

-------------------------------------------

| | | 单 线 | 双 线 |

|铁| |-----------------|-----------------|

| |轨 道| 非渗水土 | 岩石、渗水土 | 非渗水土 | 岩石、渗水土 |

|路| |--------|--------|--------|--------|

| | |道 |路基面宽度|道 |路基面宽度|道 |路基面宽度|道 |路基面宽度|

|等|类 型|床 |-----|床 |-----|床 |-----|床 |-----|

| | |厚 |路 |路 |厚 |路 |路 |厚 |路 |路 |厚 |路 |路 |

|级| |度 |堤 |堑 |度 |堤 |堑 |度 |堤 |堑 |度 |堤 |堑 |

|-|---|--|--|--|--|--|--|--|--|--|--|--|--|

| |特重型|0.5 |7.0 |6.7 |0.35|6.1 |5.7 |0.5 |11.1|10.7|0.35|10.1|9.7 |

| |---|--|--|--|--|--|--|--|--|--|--|--|--|

|Ⅰ|重 型|0.5 |6.9 |6.6 |0.35|6.0 |5.6 |0.5 |11.0|10.6|0.35|10.0|9.6 |

| |---|--|--|--|--|--|--|--|--|--|--|--|--|

| |次重型|0.45|6.7 |6.4 |0.30|5.8 |5.4 |0.45|10.8|10.4|0.30|9.8 |9.4 |

|-|---|--|--|--|--|--|--|--|--|--|--|--|--|

| |次重型|0.45|6.7 |6.4 |0.30|5.8 |5.4 |0.45|10.8|10.4|0.30|9.8 |9.4 |

|Ⅱ|---|--|--|--|--|--|--|--|--|--|--|--|--|

| |中 型|0.4 |6.5 |6.2 |0.30|5.8 |5.4 |0.40|10.6|10.2|0.30|9.3 |9.4 |

|-|---|--|--|--|--|--|--|--|--|--|--|--|--|

|Ⅲ|轻 型|0.35|5.6 |5.6 |0.25|4.9 |4.9 | | | | | | |

-------------------------------------------

第2.0.3条 路肩要经常保持干燥、平整、无杂草,并能及时有效地疏干道床底部积水。加宽加高路基及改善边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宽后的路肩宽度,Ⅰ、Ⅱ级铁路的路堤不得小于0.6m,路堑不得小于0.4m;Ⅲ级铁路的路堤和路堑均不得小于0.4m。

在电气化铁路、无缝线路和机械化维修作业地段,路肩宽度可加宽至1m。

二、路基加宽加高后的边坡坡度,根据路基高度及土质,在设计中具体规定,路堤边坡加宽加高时应挖成台阶,分层填土夯实。

片石挡碴墙的断面尺寸应根据计算确定,其顶面标高与设计路肩标高的高程差,不应大于0.3m。

砌筑在路肩设计标高以下的片石挡碴墙宜采用浆砌片石,同时应留有足够数量的渗水孔;砌筑在路肩标高以上部分的片石挡碴墙,宜采用干砌片石勾缝,挡碴墙面应用水泥砂浆抹面。

砌筑片石挡碴墙或土筑路肩,都要充分考虑到路基面横向排水畅通。

三、区间路基每隔500m左右设置或修复机械化作业平台一处,单线铁路可设在一侧或两侧交错设置,双线铁路两侧均应设置。

曲线地段路基面加宽值(m)

表2.0.2—2

--------------------------

|铁路等级| 曲线半径 |路基外侧加宽值|

|----|-----------|-------|

| |600及以下 | 0.5 |

| |-----------|-------|

| |600以上~800 | 0.4 |

| Ⅰ |-----------|-------|

| |800以上~1200 | 0.3 |

| Ⅱ |-----------|-------|

| |1200以上~2500| 0.2 |

| |-----------|-------|

| |2500以上~4000| 0.1 |

|----|-----------|-------|

| |450及以上 | 0.4 |

| |-----------|-------|

| |450以上~600 | 0.3 |

| Ⅲ |-----------|-------|

| |600以上~300 | 0.2 |

| |-----------|-------|

| |300以上~2000 | 0.1 |

--------------------------

第2.0.4条 路基排水系统应做到沟沟相连、沟涵(桥)相通,并经常清理、整修,保持不堵不淤、不渗不漏、流水畅通的良好状态,使地面水及地下水能够迅速排出路基以外,使路基经常保持干燥。

排水设备的有效横断面、铺砌类别,应按需要计算确定。天沟、侧沟、排水沟的深度和沟底宽度一般应不少于0.6m,干旱少雨地区或岩石路堑中,深度可减至0.4m。

地面排水设备的沟底纵坡一般不小于2‰,地表平坦地段或反坡排水地段,仅在困难的情况下方可减到1‰,但应采取特殊设计。土质水沟的边坡坡度一般采用1:1-1:1.5。

第2.0.5条 在地下水发育的地段,应根据具体情况修建各种形式的渗沟、泄水隧洞、水平钻孔、暗沟等排水建筑物,排除地下水,疏干路基土体,防止滑坡、溜塌、路基下沉、翻浆冒泥、冻害等路基病害的产生。

地下排水设备的纵坡一般不宜小于5‰,在困难条件下亦不宜小于2‰。对既有地下排水设备要及时理清及补修,同时在地面作出标志并防止损坏。高寒地区的检查井和排水出口,应有防冻措施。

第2.0.6条 路基基床发生翻浆冒泥、下沉、挤出时,应根据情况采取截导地表水、削平路肩、加深侧沟深度、修筑盲沟、埋设泄水管、钻水平孔等措施,排除路基基床积水;并采用垫砂层、更换土壤、铺设土工聚合材料等措施及时进行综合整治,制止病害发展和扩大。

第2.0.7条 禁止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发现坡脚堑顶、坡面有坑洼时,应立即夯实填平,以防积水。

第2.0.8条 在路基内埋设电缆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缆不得埋设在路堤或路堑边坡上(过渡短经路除外)、侧沟和道床下,也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

二、电缆沿路堑埋设时,应在堑顶天沟边2m以外,如无天沟时,则应在堑顶边5m以外。沿路堤埋设时,应在路堤坡脚1m以外。

三、特殊情况下,必须在路基面下埋设电缆时,应埋设在道床坡脚以外。电缆必须用水泥槽或其它有效措施防护,槽顶距路基面不得少于0.2m。

四、电缆埋设后,必须及时将电缆沟填满、夯实、整平,恢复路基完好状态。

第2.0.9条 土质路基边坡应经常保持平整,对坡面裂缝、坑穴、冲沟,应填补夯实,必要时采用铺种草皮或灌木植被以及增设加固建筑物,以保持边坡稳定。

路堑边坡及自然山坡易发生崩塌、落石、滑坡、溜坍、风化剥落等病害,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修建明(棚)洞、抗滑桩、挡土墙、拦石墙、护墙、抹灰、嵌补、喷浆、锚杆、挂网或素喷混凝土、灌浆勾缝以及刷坡减载放缓边坡等综合措施进行整治。

第2.0.10条 为防止河岸冲刷,应修建护岸、导流堤、挑水坝等防护导流调节建筑物以及防水林带等,确保路基坡脚稳定。

第2.0.11条 寒冷地区,除经常保持道床清洁、路肩及边坡平整、排水设备畅通外,还应根据冻害程度、发生原因,分别采取换土、设置地下渗沟、渗水管或双层暗沟等措施,并按需要对有关建筑物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

第2.0.12条 风沙地区,除采取植物固沙即封沙育草、设置防沙草障、种植防护林带外,还可采用喷洒乳化沥青及化学固沙剂固沙。对路基本体可采用卵石防护,或铺砌粘土、沥青沙砖、砂浆板等。

第2.0.13条 特殊路基如裂隙土、岩溶、多年冻土、盐渍土、矿区采空等地区的路基,由各铁路局制订路基维修细则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技术要求。

第2.0.14条 山区铁路,由于气候条件复杂,应逐步建立健全雨量观测网,积累资料,分析雨情与铁路灾害的关系,根据路基抗洪能力制定雨量警戒线,并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铁路路基防洪预报系统。

第2.0.15条 暂时不能整治,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地段,应有计划地设置灾害自动报警装置,或设专人看守。

第三章 路基维修

第一节 路基维修工作范围

第3.1.1条 路基维修工作包括路基设备的计划维修、小型病害整治、经常保养和巡守工作。较大的路基病害应及早安排大修整治。

威胁行车安全的病害处所,应设专人看守,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3.1.2条 计划维修范围:

一、整修或增补各种排水设备。

二、修补边坡草皮。

三、整修各种护坡、护墙、挡墙、支顶墙等防护、加固设备。

四、修理路基范围内的河岸防护、河流调节等建筑物。

五、路基安全设备(栏杆、检查梯等)的加固、防锈工作。

六、清除危石。

七、修补坡面岩石裂缝。

第3.1.3条 小型病害整治范围:

小型路基病害系指工程量较小(圬工100立方米,土石方500立方米以下)、技术不太复杂的路基病害,如处理堑坡、山坡的危岩;岩(土)体裂缝;边坡溜坍、风化剥落、路基下沉、翻浆冒泥、河岸冲刷以及排水不良等。

工程量较大、技术较复杂的路基病害应列入路基大修或其它工程项目处理。

第3.1.4条 经常保养范围:

一、清除路基排水设备内之淤积物,铲除杂草;勾补脱落灰缝。

二、清除护砌坡面及泄水孔内的堵塞物及杂草;勾补脱落损坏的灰缝。

三、夯填土质坡面及土质排水设备的裂缝,修补岩石裂缝,防止地表水渗入。

四、清除路堑坡面及自然山坡的零星活石、危石、松动孤石等。

五、经常保持路基设备的栏杆、检查梯(井)等的安全,检查设备完整牢固,并按期涂漆防锈。

六、负责路基范围内的崩塌、落石、滑坡、泥石流等病害处所的报警装置中有关土建工程的检修保养工作。

七、做好路基禁耕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提出路基坡面、坡脚及堑顶植被防护计划,供林务部门进行绿化安排,稳定路基。

八、清除坡面危树。

九、做好路基设备防寒工作。

十、修筑、整修上山下河检查小道。

十一、其它路基设备的经常保养、紧急补修工作。

第二节 维修组织

第3.2.1条 路基维修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要根据路基设备和病害数量的多少及严重程度,由各铁路局酌情确定。

铁路局可因地制宜地按实际需要设路基管理机构及路基病害检定组织。

山区铁路或路基病害严重的工务段,应设路基室、路基领工区、路基工队、路基工区(包括危岩工区)。领工区一般管辖40~60km,以2~3个工区为宜。领工区、工区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及防护用品。

路基工区:负责路基设备的计划维修、经常保养及重点病害的观测和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巡守工作。

路基工队:负责全段范围以内的小型病害整治工作。

平原地区,路基设备及病害少的工务段,一般不设路基工区。路基维修工作可由养路工区负责,但应根据路基设备配给相应定员,进行路基养护维修、检查、评定和巡守工作。

风沙地区的工务段,应设置治沙领工区和治沙工区。

第3.2.2条 路基维修工作量换算标准(其中包含养路工区正常的全部有关路基维修的工作量),各铁路局可因地制宜,参照如下内容自行确定,以作为铁道部对铁路局考核路基维修情况的依据。

一、正线

单线铁路:

正线路基1千米=路基1.0换算千米

非单线铁路:

并行地段每条线,正线路基1千米=0.6路基换算千米

非并行地段每条线,正线路基1千米=1.0路基换算千米

二、站线

站线路基1千米=0.1路基换算千米

三、路基各种建筑物养护维修工作量换算

1.支、护、挡墙(包括路基河调建筑物)等圬工每千立方米折合0.25路基换算千米。

2.干砌片石护坡、挡墙等每千立方米折合0.3路基换算千米。

3.截、排水,天、吊、暗沟每千米折合0.1路基换算千米。

4.边坡抹面、捶面每千平方米折合0.3路基换算千米。

5.干砌路肩每千米折合0.05路基换算千米。

路基换算千米与线路换算千米的关系规定如下:

平原:1路基换算千米=0.1线路换算千米

丘陵:1路基换算千米=0.3线路换算千米

山区:1路基换算千米=0.5线路换算千米

危及列车安全的路基看守或巡守处所,每处应另加定员3~5人。

其它地区性的路基病害如沙害、冻害、岩溶等防护建筑物的换算标准由铁路局制订,报部核备。

注:平原系指地面相对高差在50m以内;起伏不大的广阔地区;丘陵系指地面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起伏较大的地区;山区系指地面高差在200m以上的地区。

第三节 维修计划

第3.3.1条 路基维修计划分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年度、季度路基维修计划,由工务段在每年秋检后,根据路基设备状态和病害情况,广泛征求领工区、工区意见,提出次年度分季路基维修计划逐级上报审批。

工务段根据分局批准的年度分季路基维修计划及路基维修计划件名,分别下达各领工区。领工区会同工区共同研究,按表3.3.1—1制定季度分月路基维修计划,并报工务段批准。工务段审批后,于月度前五日将分月计划下达到各领工区实施。

路基维修计划应包括维修重点件名、工程数量、劳力、费用、主要机具材料、工作进度、评分指标等。

为了保证月计划的完成,路基工长应会同工班长及看(巡)守人员一道按表3.3.1—3及表3.3.1—4编制日班作业计划和看(巡)守人员小补修计划。

第3.3.2条 路基维修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路基排水设备原则上应每年养护一遍,保证排水畅通,其它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维修计划,但必须经常保持其完好状态。

二、编制维修计划应以每年秋检后路基设备状态为依据,务求通过维修控制设备病害的发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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