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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2年02月28日

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发 文 号:市监特设发〔2022〕11号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2-0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有效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氛围,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工作进度,安排开展季度、半年检查评估,并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专项行动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电话:010-82262254,传真:010-82260187,电子邮箱:tsj@samr.gov.cn。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2月16日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燃气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减少安全隐患,筑牢安全底线,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巩固2021年总局“铁拳”行动暨翻新“黑气瓶”违法违规案件查办成果,推动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提升在用气瓶质量安全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确保气瓶产品质量和可追溯性

气瓶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产品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要求,保障新出厂气瓶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气瓶制造过程监检,发现燃气气瓶存在未逐只进行水压实验、未逐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或无法实现手机扫描查询制造数据信息、未逐只在封头上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等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问题时,应暂停监检,及时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要求制造单位在暂停监检期间进行整改,并主动召回已经出厂的气瓶,书面报告签发许可证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否则将对失职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问责。

(二)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和报废气瓶去功能化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在2021年年底完成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实现充装出厂的气瓶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对仍未建立气瓶安全追溯平台或无法通过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的充装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收回充装许可。对安全评估合格的燃气气瓶,负责评估的检验机构应逐只将评估结果上传到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否则不得进行充装。

充装单位新购置的气瓶封头上应凹印有本充装单位的标志,严禁购置和充装翻新“黑气瓶”。对发现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充装单位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切割、压扁或爆破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气瓶使用功能,不得在充装单位存放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在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上更新去功能化的气瓶数据信息和状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证附表《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管

使用登记机关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通过扫描相应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登录制造单位产品安全质量追溯公示网站,对充装(使用)单位提供的气瓶资料进行查询核实,并对气瓶封头上是否凹印充装单位标识进行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发现充装(使用)单位购买、充装翻新“黑气瓶”,责令充装单位立即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并予以行政处罚。

以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为重点,加强证后监管,依法查处不再符合许可或核准条件的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从严查处检验机构翻新“黑气瓶”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厉打击制售“黑气瓶”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化依法吊销许可以及失信联合惩戒,不能“一罚(款)了之”。

(四)推动气瓶保险和定检改革试点

鼓励充装单位购买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通过扫描气瓶瓶体上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在线查询气瓶充装、检验、保险情况等内容。总局今年将在在山东省烟台市等地开展燃气气瓶质量提升、推广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和延长定期检验周期等燃气气瓶使用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三、整治方式

(一)自查自纠。2022年2月–6月,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依据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于6月底前完成查处、形成工作闭环。

(二)监督检查。2022年7月–10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办。2022年1月–10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力度,持续开展“黑气瓶”新案件的查办工作。

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填写《“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22年7月10日前将各地2021年案件办理回头看的情况和1月–6月“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总局特种设备局,于12月10日前将全年“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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