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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发 文 号:劳人锅〔1987〕4号
发布单位:劳人锅〔1987〕4号
为:
(1)没有裂纹;
(2)没有疏松;
(3)母材与焊缝之间、各层(道)焊缝金属之间没有未熔合;
(4)双面对接接头、单面焊带衬垫的接头、要求焊透的T形接头和角接接头, 都不得有未焊透,管子对接接头的未焊透不得超过第107条表5-2的规定;
(5)焊缝的气孔和夹渣不超过第107条表5-2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微观检验的合格标准为:
(1)没有裂纹;
(2)没有过烧组织;
(3)没有淬硬马氏体组织。
第一百零六条 有裂纹、过烧、疏松之一者不允许复验,金相检验即为不合格。
仅因有淬硬性马氏体组织而不合格式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机械性能)其他不合格项目,允许从原检查试件或焊件上取双倍试样复验,复验合格后如原探伤有怀疑,应对该试样代表的焊接接头重新探伤。
复验的试样检验均合格才为合格。若复验的试样中有一个试样的某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焊接接头也不合格。
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2?)的锅炉,受热面管子对接接头应做断口检验。每200个也应抽查一个。氩弧焊或氩弧焊打底手工电弧盖面的对接接头可免做断口检验。
断口检验包括整个焊面。断口检验的合格标准见表5-2。
凡不符合表5-2中任何一项规定则为不合格,允许取双倍试样复验。若每个复验试样的每项结果均合格,则复验为合格,否则复验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焊缝也不合格。
(七) 水 压 试 验 
第一百零八条 受压焊件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
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按本规程和第197条的规定在高等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散件出厂的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1.5倍的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无管接头的低压锅炉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件,应在制造单位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对于额定气压力大于或等于13.73MPa(140kgf/cm?2?)的锅炉,此试验压力可为1.5倍〕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秒钟,如对接焊缝经100%无损探伤检查,能够确保焊接质量,经供需双方协议,在制造单位内可不做此项水压试验。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98条的规定进行。
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99条的规定。
(八)焊接接头的返修
第一百零九条 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经无损探伤发现存在不允许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地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九)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一百一十条 锅炉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较大面积损伤 要采用焊接修理时,一般应挖补或更换,不宜采用补方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形状且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可或铆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除外)。
锅炉受压元件不应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锅筒挖补和补焊以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的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试验允许委托外单位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参加在用锅炉集中下降管与锅筒连接角焊缝或类似焊工,除应取得焊工合格证外,还应在补焊前按规定的焊接工艺进行模拟练习并达到技术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锅筒和炉胆的补焊宜按本章规定进行射线和超声波探伤。必要时,焊缝表面还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检查有无裂纹和未熔合。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堆焊修理锅筒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cm?2?)的锅炉,锅筒更换封头或筒节时,需要焊接模拟检查试件进行机械性能检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用锅炉更换和修理受热面管子时,管子对接接头不可进行机械性能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受压元件更换、挖补的焊缝,应按本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和水压试验。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修理经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原则上应参照原热处理规范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六章  胀  接
第一百二十条 在正式胀接前应进行试胀工作,以检查胀管器的质量和管材的胀接性能。在试胀工作中,要对试样进行比较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 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需在安装出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提供适量同钢号的胀接试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规程。
胀管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胀管操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 胀接管子的锅筒和管板的厚度应不小于12mm,其壁温不宜超过400℃。胀接管孔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9mm。外径大于102mm的管子不宜采用胀接。
第一百二十三条 胀接管子管端硬度若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硬度HB大于170时,应进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100mm。
第一百二十四条 胀管率一般应控制在1-2%范围内。胀管率可按下式计算:        d1-d2-δ
     H=━━━━━━━×100%
d?3?
  式中 H━━胀管率,%;
    d?1? ━━胀完后的和管子实测内径,mm;
    d?2? ━━未胀时的管子实测内径,mm;
    d?3? ━━未时的管孔实测直径,mm;
     δ━━未胀管孔实测直径与管子实测外径之差,mm。
第一百二十五条 管端伸出量以6_12mm为宜。管端喇叭口的扳应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扳边起点与管板(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
对于锅壳式锅炉,直接与火焰(烟温800℃以上)接触的烟管管端必须进行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的间隙不得大于0.4mm,并且间隙的长度不得大于1/5周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胀接管端不应在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为了计算管率和记录胀接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出胀接记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严密性。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一)安全阀
第一百二十九 条额定发量大于0.5t/h锅炉,至少装设两 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锅炉,至少装一个安全阀。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气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一百三十条 额定蒸气压小于0.10MPa(1kgf/cm?2?)的锅炉应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的出管和阀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并且在锅筒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内蒸气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
蒸气安全阀的排放量可参照下式计算:
      E=CA(10.2P+L)K
  式中  E━━安全阀的排放量,kg/h;
      P━━安全阀入口处的蒸气压力,MPa  πd2
      A━━安全阀的排气面积,mm2,一般可用━━━ ,
                           4
或安全阀制造厂所规定的面积;
      C━━安全阀的排放系数,由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数据或按下列数值选用;
          d
      当h≥━━时,C=0.048;
         40
          d
       h≥━━时,C=0.085;
         20,
          d
       h≥━━时,C=0.098;
         12
          d
       h≥━━时,C=0.235
          4
式中 d━━安全阀的喉径,mm;
       h━━安全阀的提升高度,mm;
       K━━安全阀入口处蒸气比容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K=Kp.Kg
式中    Kp━━压力修正数;
       Kg━━过热修正系数;
       K、Kp、Kg按表7-1选用和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保证在该排放量下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不致于烧坏。
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大于锅炉启动时的产气量。
省煤器安全阀的截面积由设计单位确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3)静重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4)冲量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截止阀要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5)用压缩空气控制的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气源和电源。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2?)的锅炉,安全阀喉径不应小于25mm;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3.82MPa(kg?2?)的锅炉,安全阀喉径不应小于20mm。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通路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排气面积的1.25倍。
第一百三十七条 锅筒和过热器的安全阀始启压力应按表7-2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省煤器、再热器、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始启压力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1.1倍。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安全阀回座压差一般应为始启压力的4-7%最大不超过10%,当始启压力小于0.30MPa(3kgf/cm?2?)时,最大回座压差为0.03MPa(kgf/cm?2?)。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安全阀一般应装设排气管,排气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保证排气畅通。
安全阀排气管底部应装有接0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气管和疏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
省煤器的安全应装排水管,通至安全地点。在排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
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新安装原锅炉及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检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超座压力及回座压力。电磁式安全应分别进行机械试验、电气回路试验和远方操作试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安全阀检验后,其始启压力、起座压力、回座压力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安全阀经检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为防止安全的芯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放气或放水试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标有铭牌。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各项;  (1)安全阀型号;
(2)制造厂名;
(3)产品编号;
(4)出厂年月;
(5)公称压力(MPa);
(6)阀门喉径(mm);
(7)提升高度(mm;
(8)排放系数。
安全阀的排放系数,由安全阀制造单位试验确定。
(二)压力表
第一百四十四条 每台锅炉必须装有锅筒蒸气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表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1)给水调节阀前;
(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4)再热器出、入口;
(5)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
(6)直流锅炉截止阀前;
(7)气动安全阀控制气源入口。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2.45MPa(39kgf/cm?2?)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45MPa(25kgf/cm?2?)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压力表的装置、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 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应封印。
第一百四十七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旋塞,以便吹洗管路、卸换压力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三) 水 位 表
第一百四十九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2t/h的锅炉,可以装一个水位表。分段蒸发的锅炉至少每蒸发段 上装一个水位表。
锅炉外置盐段和直流锅炉可以不装水位表。
第一百五十条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度于6m时,应加装低地位水位计,低地位水位计的连接管应单独接到锅筒上,其连接管内径不应小于18mm,并需有防冻措施,以防止出现假水位。
第一百五十一条 用低地位水位计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低地水位计,同时运行中至少有一个水位表正常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水位表应有下列标志和防护装置:
(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玻璃板(管)的下部可见边缘应比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对于锅壳式锅炉,水位表玻璃板(管)下部可见边缘的位置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75mm。对于直径小于或等1500mm的卧锅壳锅炉,水位表玻璃板(管)的下部可见边缘的位置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水位表玻璃板(管)的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
(2)为防止水位表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并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3)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或放水旋塞)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水位表的结构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运行中能够人吹洗和更换玻璃板(管)、云母片;
(2)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上下交错并列成一个水位表时,能够保证连续指示水位;
(3)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之间的气水连接管内径不得小于18mm 接管长度大于500mm或有弯曲时,内径应适当放大,以保证水位表灵敏准确;
(4)连接管应尽可能地短,气连管中的凝结水应能自行流向水位表,水连管中的水应能自行流向锅筒,以防止形成假水位;
(5)旋塞的内径及管的内径都不得小于8mm。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之间的气水连接管上,如装有阀门,在正常运行时必须将阀门全开。
(四) 排 污 装 置
第一百五十五条 锅筒、每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过热器或再热器集箱、每组省煤器的最低处,都应装放水阀,有过热器的锅炉一般应装设连续排污装置,排污阀受采用闸阀、扇形阀中斜截止阀,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mm,卧式锅壳式锅炉锅筒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一百五十六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或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69MPa(7kgf/cm?2?)的锅炉,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尽量减烽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点或排污膨胀箱。几台锅炉的定期排污如合用一个总排污管,必须有妥善的安全措施。采用有压力的排污膨胀箱时,排污箱上应装安全阀。
第一百五十八条 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允许用螺纹连接。
(五)测量温度的仪表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为测量下列温度,在锅炉的相应部位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1)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出口的气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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