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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24日

铅锌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工信部原[2010]35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0-08-05
实施日期:2010-08-0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铅锌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0]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的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划转我部。为明确职责,进一步促进有色金属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我部重新修订了《铅锌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铅锌冶炼企业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铅锌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的铅锌冶炼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我部。

    二、我部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请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铅锌冶炼企业的公告管理工作,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联系人:原材料工业司张凤奎黄瑜

    电话:010-68205574010-68205580

    邮编:100804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铅锌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铅锌冶炼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铅锌行业结构调整,依据《铅锌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铅锌冶炼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铅锌冶炼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各级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实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铅锌冶炼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三同时”等手续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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