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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7日

关于召开消防安全专题视频会议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7﹞19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2-0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召开消防安全专题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经研究,定于2017年12月8日(星期五)上午9时召开消防安全专题视频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付建华将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动员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扎实推进消防安全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1.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邮政局、文物局等部门有关司局及处室负责人各1名。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统计司、监管一司、监管三司、监管四司、人事司(宣教办)、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监管二司全体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教育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研究院负责人及相关处室人员各1名。

3.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处室人员各1名。

4.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属主要新闻媒体与会做宣传报道。

(二)分会场。

1.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视频会议室。各省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各省级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能源(电力)、邮政、文物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处室负责人,有关重点企业(各省自定)负责人。

2.己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委会办公室视频会议室。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主任,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能源(电力)、邮政、文物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处(科)室负责人,有关重点企业(各市、县自定)负责人。

三、其他事项

(一)请主会场各参会单位于12月7日12时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王晓艳、李芳卉,联系电话:010-64464005、64463073,18511346636,64463494(传真)。

(二)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辖区内各市、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并分别组织本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重点企业按时参会,并于12月7日12时前将参会省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名单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三)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消防安全专题视频会议参会回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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