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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7年09月04日

关于召开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发 文 号:厅函〔2017〕382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09-0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召开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厅函〔2017〕38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涉煤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定于2017年9月7日(周四)下午3时,召开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视频会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交流煤矿瓦斯防治经验做法,剖析煤矿瓦斯事故原因,分析煤矿瓦斯防治存在的问题,部署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措施。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领导,总局办公厅、政法司、统计司、人事司(宣教办)各1名负责人,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全体干部,应急指挥中心及矿山救援中心各1名负责人,总局宣教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通信信息中心、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信息研究院各1名负责人,在京涉煤中央企业总部分管负责人、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分会场。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各产煤市(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辖区内中央企业子公司和国有煤矿企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及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下属各矿矿长、书记,部分乡镇煤矿主要负责人(由省级煤矿安监局或监察分局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将本通知转送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会,并安排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就近参会。各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分别由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通知。
(二)请在主会场参会的单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名回执),于9月5日(星期二)下午5时前书面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010-64463225<带传真>)。
(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监察分局要做好会务工作,通知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到场,严肃会议纪律和会场秩序,确保会议效果。
(四)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分会场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附件:参会代表报名回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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