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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08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6〕21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12-0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
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
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6〕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进入第四季度以来,重庆、黑龙江、内蒙古、湖北等地相继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教训惨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针对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明显反弹态势,国务院安委会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先后作出部署,对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防范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但一些煤矿企业在当前煤价上涨的刺激下仍置若罔闻,无视事故血的教训,无视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还在违法违规生产;一些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没有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矿井,落实到岗位,精神状态和工作力度不适应应对当前严峻形势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特提出如下紧急要求,请各有关省级安委会务必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全力抓好落实。
一、立即逐矿落实盯守责任。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筹力量,明确分工,有序组织,除留下值班值守和应急人员外,在2天内都要下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逐矿落实盯守责任。12月12日前将煤矿名称和盯守人员名单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强化分级管控。一是证照不全的各类煤矿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9万吨/年及以下、有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危险以及高瓦斯、水害、火灾严重的矿井经停产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二是长期停产停工煤矿要协调相关部门停止供电和火工品供应,严防明停暗开。三是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要责令立即停产并进行公告,不能再组织生产。四是正常生产煤矿要加大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五是发现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及时通报、及时曝光,并依法处置。
三、严防大矿发生大事故。要督促大型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任务,各矿井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下井人员,强化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要带头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带动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现场管控,杜绝“三超”和“三违”行为。
四、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对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煤矿,无论事故大小,都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国有煤矿,还要追究上级企业集团的管理责任。要实行“一案双查”,在追究事故煤矿的责任同时,依法倒查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的检查盯守人员,要依规责令停职检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煤矿画图列表,明确责任人员、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实现对辖区所有煤矿全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派工作组到各地区开展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对措施不落实、检查走过场和弄虚作假,以及没有落实包矿盯守人员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部门的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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