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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26日

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5-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自2016年5月起到年底前,在全国开展钢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改革和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倒逼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依法加快退出,推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钢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检查范围
(一)钢铁行业: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不含铸钢、铸铁等铸造企业)。
(二)煤炭行业:所有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
三、检查内容
(一)钢铁行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提及的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第五条提及的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5个问题,以及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其他风险和隐患。其中,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是指:额定起重量75吨及以上的冶金起重机必须为铸造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吨以下的冶金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中关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检验结论必须为“合格”。
(二)煤炭行业。
1.贯彻执行《意见》方面。重点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节假日停产和恢复生产方案及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宣传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情况,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情况,以及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图纸与实际是否相符、开采深度是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等。
2.灾害防治方面。重点检查煤矿瓦斯防治制度、瓦斯抽采措施、防突规定落实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空区密闭管理情况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和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矿井建立防治水制度及配备机构、人员情况,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井下水害隐患治理、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水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
3.超强度、超能力生产方面。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存在接续紧张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而组织生产问题,是否公示生产能力,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是否按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分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示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等。
4.其他方面。安全培训、煤矿设备设施、建设项目情况,各地区和省级煤矿安监局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等。
四、工作安排
(一)地方自查(6月底前)。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4月份对钢铁企业初步排查的基础上,组织各地对照检查内容,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深入排查摸底;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逐项对照检查内容,结合上半年的安全检查组织开展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登记造册,汇总分析,督促企业整改,并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负责人员、落实所需资金等。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于7月10日前,分别将钢铁、煤炭行业自查报告(包括检查企业名单、覆盖范围、检查结果、违法查处、企业整改要求等情况)和《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汇总表》(见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执法检查(7-11月)。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地区、联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特别是发生过事故的钢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以事故多发、灾害严重、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落后产能退出意愿不强、超能力生产冲动强烈的煤矿企业为重点,紧密结合2016年执法计划和已经部署开展的煤矿瓦斯防治、水害防治、超能力生产、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设备安全、建设项目等7个专项监察,对辖区内煤矿进行专项执法。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要及时总结执法专项行动情况,形成阶段性报告(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执法专项行动进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于9月10日前、11月10日前,分两次将执法专项行动阶段性报告分别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请填写《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11月10日前随阶段性报告一起上报。
(三)督查暗访(7-11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专家和新闻媒体,以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事故隐患多的地方和钢铁企业、煤矿为重点对象,开展暗访督查活动。对贯彻落实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不力的地方政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钢铁企业和煤矿予以调查处理,并在媒体曝光。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监局要加强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明确负责领导、处室和工作职责,落实检查任务,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确保执法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
(二)严格执法要求。
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处理。
(三)强化舆论引导。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监局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对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的地方和企业及时进行宣传,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及时反馈信息。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经验,注重抓好正反方面典型,反馈相关信息,报送拟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钢铁企业和煤矿名单。
(五)坚持廉洁自律。
参加执法专项行动的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有任何影响执法专项行动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及电话:冯智慧,010-64463229;电子邮箱:fengzh@chinasafety.gov.cn。国家煤矿安监局联系人及电话:乔铁峰,010-64463431;电子邮箱:qiaotf@chinasafety.gov.cn。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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