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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09日

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一〔2015〕22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3-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
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动加强创新型、学习型、服务型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总量偏少、专业人员匮乏和监管方法落后三重叠加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3月起,集中力量,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监管、风险分级监管、微信助力监管(以下统称“三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专家“会诊”监管,确保一矿一策落实到位
专家“会诊”监管是指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组成专家组对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检查,提出整改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执法,跟踪督办,直至整改销号的监管过程。
(一)确保责任目标到位。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全覆盖、细排查、严督办、求实效的原则,制定专家“会诊”监管方案,并于2015年3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法措施、资金渠道等内容,2015年6月底前完成地下矿山、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专家“会诊”工作,力争2015年底完成全部非煤矿山专家“会诊”工作。要争取将专家“会诊”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建立经常性的资金渠道和财务专项。
(二)确保“会诊”机构到位。专家“会诊”可以由省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组织,也可以采用竞标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制定专家资格条件,明确不同类型矿山专家组的专业构成,组建切合本地区矿山实际、满足工作要求的专家队伍。要签订合同文本,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和矿山企业的责任。
(三)确保“会诊”标准到位。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分别制定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陆上石油天然气和尾矿库、排土场等安全生产“会诊”检查表,突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多发环节、隐患常见部位。“会诊”工作要采用查阅资料、勘查现场、考试演练、谈话提问等方法相结合,确保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真实状况。
(四)确保整治方案到位。专家组要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形成“会诊”报告和整治建议,送达“会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会诊”不到位引发事故的要倒查责任。
(五)确保执法处罚和隐患整改到位。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会诊”报告后,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治理、问题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专家“会诊”工作由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各分部按上述工作方法、步骤、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开展。
二、强化风险分级监管,确保风险防控到位
风险分级监管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按照风险优先原则实施差异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的过程。
(一)确保基本情况普查到位。非煤矿山以独立生产系统为单位,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表(见附件)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并于2015年5月20日前通过在线填报方式录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库,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和海油安办各分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于2015年5月底前完成对企业上报信息的审核。在线填报和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另行通知。
(二)确保企业风险辨识到位。要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树立基于风险预控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风险辨识和风险管控工作体系,结合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组织专业力量和全体员工对照相关法规标准,深入排查岗位作业风险、设备设施风险和作业环境风险,建立风险管理档案,并定期更新。
(三)确保风险公告到位。要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0号),设置矿山风险公告栏,给每名员工发放岗位风险告知和安全操作卡,在重大危险源、危险场所和设备设施上张贴风险标志,通过岗位风险描述、手指口述等形式,确保每名员工都熟知岗位安全操作要点、危险危害因素、事故后果及预防应急措施等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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