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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27日

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三〔2012〕154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2012-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元旦、春节临近,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为2013年全国“两会”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烟花爆竹是节日消费的喜庆产品,在元旦、春节期间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更为密切,加强安全监管尤为重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履职,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经营行为。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即“下手工”)、“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严防超能力、突击生产。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暂扣、责令停产以及处于改造、建设期间企业的监管,严防其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严禁边施工、边生产。要督促指导节日期间停产的企业妥善做好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和危险性原材料的清理入库、分类存放,以及厂(库)区等值班值守工作,严防危险物品丢失、被盗和闲杂人员进入厂(库)区。

三、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

要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措施,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应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推行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各环节加大检查力度,严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销售、购买和承运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依法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在销售场所试放烟花爆竹;严禁采购、销售、运输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依法严肃查处生产企业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加贴本企业标识销售、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

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有效材料之一。严格落实运输通报机制,加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运输车辆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等违法行为。

五、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

要从生产、经营、运输等各环节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及包装、标识等的监督抽查。依法从严查处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说明等标识不完整、不清晰,以及使用国家标准明确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等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不合格产品的收缴、处置工作,严防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产品在市场销售和进入燃放环节。

六、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一是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审批和管理。严格审查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规模及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落实燃放主办单位和作业单位安全责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作业,严禁为追求效果擅自提高燃放规格或增加燃放数量。二是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细化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地点和种类。在集中燃放时段,加大对人员密集区域、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其周边的动态巡逻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燃放禁放种类特别是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违法违规燃放行为。三是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活动。普及烟花爆竹等级、规格、燃放方式等安全常识和燃放时间、地点规定,引导群众自觉到合法零售点购买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安全方式燃放。

七、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联动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加大对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者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相关案例的宣传,震慑不法分子和非法行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检举揭发相关非法活动。

八、认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检查

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并落实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督查检查工作方案,以节日期间市场监管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督查检查和协同执法,全面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请各有关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并依据各自职责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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