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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24日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 文 号:川办函〔2017〕30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02-17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
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7〕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7日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 1 编制目的…………………………………………………… 4
1. 2 编制依据…………………………………………………… 4
1. 3 适用范围…………………………………………………… 4
1. 4 工作原则…………………………………………………… 5
1. 5 预案体系…………………………………………………… 6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6
2. 1 组织指挥体系……………………………………………… 6
2. 2 指挥部组成………………………………………………… 7
2. 3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8
2. 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9
2. 5 应急专家组………………………………………………… 15
2. 6 市(州) 、县(市、区)政府…………………………………… 15
2. 7 生产经营单位……………………………………………… 15
3 预警预防机制………………………………………………… 16
3. 1 信息监控…………………………………………………… 16
3. 2 信息报告…………………………………………………… 16
3. 3 预警行动…………………………………………………… 18
4 应急响应……………………………………………………… 19
4. 1 分级响应…………………………………………………… 19
4. 2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20
4. 3 一般、较大事故应急响应…………………………………… 25
4. 4 信息发布…………………………………………………… 25
4. 5 应急结束…………………………………………………… 26
5 后期处置……………………………………………………… 26
5. 1 善后处置…………………………………………………… 26
5. 2 保险及社会救助…………………………………………… 26
5. 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27
6 保障措施……………………………………………………… 27
6. 1 通信与信息保障…………………………………………… 27
6. 2 应急支援与保障…………………………………………… 28
6. 3 技术储备与保障…………………………………………… 30
6. 4 宣传、培训和演练…………………………………………… 31
6. 5 沟通与协作………………………………………………… 32
6. 6 监督检查…………………………………………………… 32
7 附则…………………………………………………………… 32
7. 1 奖惩和责任追究…………………………………………… 32
7. 2 预案管理与更新…………………………………………… 33
7. 3 预案实施时间……………………………………………… 33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努力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及负责处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市( 州) 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国防科技工业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 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机制。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市( 州) 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3) 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 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 5 预案体系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市( 州) 、县( 市、区) 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卡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 1 组织指挥体系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省政府安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省政府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确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由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安全监管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和职工应急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2. 2 指挥部组成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省政府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事发地的市( 州) 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由事发地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应急专家参加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当地的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检察院、省政府应急办、省法制办、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旅游发展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林业厅、农业厅、司法厅、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办、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四川能源监管办、成都铁路监管局、民航西南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四川保监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以及事发地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主要负责人。
2. 3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省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省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加强与省政府应急办的联系;组织、协调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与救援;承担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加强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其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负责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为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负责组织重大矿山、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处理和上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和统计分析工作; 指导、协调生产经营活动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指导、督促矿山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基地的建设;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
省政府应急办: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省检察院: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省法制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规、规章的审查。
省委宣传部:配合指挥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负责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
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省属国有企业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
灾难应急预案;协调省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参与省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省旅游发展委:组织、协调全省A 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公安厅: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
司法厅:组织、指导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
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
财政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应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商务厅: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指导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协调工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教育厅: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
教育系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各级各类学校
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指导协调校车和各级各类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国土资源厅:配合相关部门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次生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管制,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设备。
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水利厅: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地方电力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科研院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省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处理。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
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应急检测。
省国防科工办: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牵头负责核事故的应急救援。
省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提供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省地震局:负责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期间且确实必要的情况下,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震活动数据和趋势判断意见。
成都铁路监管局:参与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川保监局:负责督促保险公司落实参保人员伤亡赔付及财产赔偿工作。
省邮政管理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民航西南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航空运输,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等。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或海事通信系统等。
四川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及其他省级电力相关单位: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主的城市燃气、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参与配合处置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矿山、水上事故、环境污染等事故的抢险救援。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协调。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应急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需要,在省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共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衍生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应急办、省安全监管局及省直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救援工作,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前期保障。
2. 5 应急专家组
省安全监管局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由省安全监管局专家库中专家组成,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为合理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6 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
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尤其是工业园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 7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 1 信息监控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
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并建立24 小时值班制度。
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定风险防控方案。相关单位和企业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存在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及省政府应急办。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全省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 2 信息报告
3. 2. 1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在川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 小时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 值班电话:028—86604437) 报告,同时抄报省安全监管局( 值班电话:028—86632449)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全监管局和其他省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有关监督检查的资料,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 2. 2 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失踪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 2. 3 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 次。
3. 3 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和应对方案,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由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预警发布权限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发生。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预警行动对应事故划分Ⅰ级( 特别严重) 、Ⅱ级( 严重) 、Ⅲ级( 较重) 和Ⅳ级( 一般) 四个等级。根据事故趋势分析和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全省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要积极做好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当突发事故灾难事件可能危害到超出本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及时向毗邻的县级以上政府通报,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应急组织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灾难严重情况及时提请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
全省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 应急响应
4. 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等级,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 州) 政府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 市、区) 政府组织实施。
各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 2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4. 2. 1 先期处置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及公安消防、医疗救治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 实施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 紧急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 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 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 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示,通报事故灾难可能危害的相关区域,做好相应准备;
(6) 及时向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安全监管局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救援支持请求。
4. 2. 2 应急决策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其中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应急响应) :
(1) 对事发地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省直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 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给予支持,当国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并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3) 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现场进行指导;
(4) 发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令;
(5)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指挥;
(6) 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救援支持;
(7) 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8)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 2. 3 现场指挥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承担以下职责:执行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 放大效应” 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中央在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八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 抢险救援组:由公安、交通、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 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 警戒保卫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 后勤保障组:由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资、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 善后处理组: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人员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 新闻宣传组: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
(7) 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 现场检测评估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
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 2. 4 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应急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做好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等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 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 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 建议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 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 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等工作。
4. 2. 5 社会动员
(1) 事发地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组织动员全省相关社会力量;
(2) 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 超出事发地市( 州) 政府处置能力时,市( 州) 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支援;
(4) 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时,省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申请支援。
4. 2. 6 检测评估
现场指挥部检测评估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工作:
(1) 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 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 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
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安全监管局报告。
4. 2. 7 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应迅速向上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现场情况,请求支援。并按程序请求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 3 一般、较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 州) 、县( 市、区)政府根据其制定的预案及时处置。省直有关部门按事故灾难类别予以协助和指导。
4. 4 信息发布
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事项,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事故发生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 5 应急结束
按照“ 谁启动,谁终止” 原则,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向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5. 后期处置
5. 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的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伤亡人员抚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预防与控制,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5. 2 保险及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应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灾难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同时,应制定事故灾难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5. 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到省安全监管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事故灾难时的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安全监管局。
6. 保障措施
6. 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省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要切实抓好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的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各地要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及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
6. 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 2. 1 救援装备保障
省直有关部门、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资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 2. 2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公安消防队伍、民兵预备役、矿山救援队为骨干救援力量的专业救援队伍体系;各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建立专( 兼) 职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全省各级政府、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掌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情况,指导、协调有关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 兼) 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必要时,请求驻川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事故灾
难应急抢险救援。
6. 2. 3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 2. 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
6. 2. 5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 2. 6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支出,原则上由事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需政府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安全生产培训、应急预案编制、预案演练、装备购置等。
6. 2. 7 社会动员保障
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丢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 2. 8 生活与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方政府负责提供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全省各级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 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应建立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应急技术储备。
6. 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4. 1 公众信息交流
(1) 省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 各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
6. 4. 2 培训
(1)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 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 兼) 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 各市( 州) 、县( 市、区) ,各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6. 4. 3 演练
省政府安委会负责每3 年至少组织1 次本应急预案的演练。
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 5 沟通与协作
省安全监管局应建立与其他省( 市) 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的经常性联系,尤其是邻近省( 市) 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应急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应急交流与合作。
6. 6 监督检查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 1 奖惩和责任追究
7. 1. 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 1. 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 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 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和应急演练发现预案等存在的问题,省安全监管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省政府,经审定后印发实施。省直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市( 州) 、县( 市、区) 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抄送上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 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 年3 月21 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川办函〔2007〕80号) 同时废止。本预案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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