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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豫煤安监技装[2010]8号
发布单位: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0-01-07
实施日期: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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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年02月0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本省境内申请煤矿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煤矿安全评价活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数量坚持适度发展原则,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煤矿安全评价实际工作需要,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及资质证书到期的机构,不得从事或参与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第五条 煤矿安全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并根据机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安全评价师的专业能力等确定其业务范围。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煤矿安全评价活动,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省内从事煤矿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煤矿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煤矿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建设项目;
(三)大型煤矿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本省境内安全评价机构煤矿甲级资质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煤矿乙级资质由所在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证书。
第七条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取得煤矿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煤矿甲级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且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已经取得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过程控制管理体系文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规章制度等);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具有与申报煤矿业务范围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煤矿甲级资质的机构,应当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下列材料,并附所列内容电子版光盘三张: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格式填报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三)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四)原有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五)机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固定工作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六)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彩色扫描件;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以及劳动合同、“四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本机构注册的执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九)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及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十)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十一)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十二)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十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非受控版本原件);
(十四)与资质证书申请有关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煤矿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25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且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过程控制管理体系文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规章制度等);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
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以上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具有与所申报煤矿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煤矿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向所在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并附所列内容电子版光盘二张: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格式填报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三)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四)原有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五)机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固定工作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六)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彩色扫描件;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以及劳动合同、“四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本机构注册的执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九)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及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十)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十一)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十二)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十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非受控版本原件);
(十四)与资质证书申请有关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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