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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4日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发 文 号:渝安监发〔2011〕46号
发布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4-14
实施日期:2011-04-14

第四章 复 审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当到培训机构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培训机构统一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复审)申请表(见附件四);
(二)6个月内体检证明(见附件三);
(三)本人操作证原件;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十九条 复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条 申请复审的,市培训考试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市培训考试中心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市培训考试中心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重新安全培训是指按照新取证培训要求进行培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培训考试中心通过重庆市安全培训业务管理系统对全市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管理,随时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并面向社会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培训考试中心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期(有效期)未再复审或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培训考试中心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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