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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28日

北京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13年修订)

发 文 号:京应急委发〔2014〕4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31
实施日期:2014-01-31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京应急委发〔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1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2014年1月31日

1总则

  1.1火灾事故现状及特点

  1.2指导思想

  1.3工作原则

  1.4编制目的

  1.5编制依据

  1.6火警分类

  1.7适用范围

2应急响应

  2.1信息报告

  2.2基本响应

  2.3分级响应

  2.4现场指挥部

  2.5信息发布

  2.6响应升级

  2.7响应结束

3后期处置

  3.1善后恢复

  3.2调查评估

4应急保障

  4.1资金保障

  4.2装备保障

  4.3技术保障

  4.4队伍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保障

  4.7通信保障

  4.8宣传教育与培训

  4.9演练

  

  1总则

  1.1火灾事故现状及特点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同时作为特大型城市,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工业化飞速发展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因电气设备故障、生活用火不慎、违章操作等多种因素以及其他事件引发的火灾事故频繁发生,形成了火灾致灾因素多、损失大、处置难、易造成不良影响等显著特点。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发,按照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首都公共安全的要求,立足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实际需要,建立“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灭火抢险救援体系。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发生火灾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必须坚持在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灭火救援行动,保证灭火救援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1.3.2救人第一、先控制后处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对于火灾现场要以控制灾情蔓延扩大为着力点,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损失及因火灾引发的次生灾害损失。

  1.3.3科学决策、果断处置。根据火灾的不同类型,积极捕捉有利战机,果断决策,快速行动,灭火救援行动的技术、战术方法既要讲究科学,又要符合火灾现场的客观实际,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时效性。

  1.3.4协同作战、统一行动。整个灭火救援现场各种参战力量都要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统一行动,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1.4编制目的

  针对本市火灾事故的现状和特点,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火灾事故,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应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1.5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京政发〔2010〕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4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6火警分类

  (一)高层建筑火警:包括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工业建筑等发生火灾的报警;

  (二)地下建筑火警:包括地下商场、地下仓库、地下车库、地铁、隧道、管沟等发生火灾的报警;

  (三)化工火警:包括石油化工装置、炼油厂、油气储罐、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储罐、油(气)站、油(气)类运输工具等发生火灾的报警;

  (四)人员密集场所火警:包括大型工厂企业、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办公场所、住宅宿舍、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学校和医院等发生火灾的报警;

  (五)交通工具火警:包括汽车、火车、船舶、飞机等发生火灾的报警;

  (六)特殊火警: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情况下、有毒区域、缺水地区等发生火灾的报警;

  (七)重要场所火警:包括党政机关和单位、文物古建筑、物资仓库、洁净厂房等发生火灾的报警;

  (八)其它火警:包括小型工厂企业、小商铺、小摊档、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露天堆垛等发生火灾的报警。

  1.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各类火灾事故以及其他灾害或事故所引发的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2应急响应

  2.1信息报告

  2.1.1按照事件发生地,以下火灾事故报送执行信息双线报告,第一时间报告市公安局勤务指挥部和市应急办:首都政治中心区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大型商圈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消防重点单位的火警;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地铁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高层建筑的火警;敏感地区、商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老院、学校、国家机关、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公众聚集场所、发电厂(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

  2.1.2按照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以下火灾信息报送执行信息双线报告,第一时间报告市公安局勤务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涉外籍、民族、上访、反动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自焚、化学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水、风、雨、雪、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事件;涉及民生的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公共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交通出行的较大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有人员伤亡的火警,有人员死亡或有3人(含)以上受伤的抢险救援事件;发生在重大政治活动保障、重要敏感期、重大节日期间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达到三级火警,总队全勤指挥部出动的事件;其他具有潜在威胁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

  2.1.3火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发展情况;接报警情况;调派力量情况等。

  2.1.4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对于启动四级响应或者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信息,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告。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火灾事故,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2.1.5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阶段性汇总分析,及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并及时核报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公安局询问的情况。

  2.2基本响应

  2.2.1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与区县政府按照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分级负责,联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2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当报警,事发单位相关人员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开启固定消防设施,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救助遇险人员,组织力量进行火灾扑救。

  2.2.3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处置方案立即派出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2.3分级响应

  2.3.1五级响应

  报警描述为不明显的火灾(火灾初起,火势较小,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非消防重点保护单位、小型社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般民居、一般建筑、一般电器、单体汽车、菜棚、草坪、木柴等火灾,且火灾发生时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启动五级响应。由属地区县政府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属地消防支大队、中队开展处置。

  2.3.2四级响应

  报警描述为明显火灾(火已燃起,正在蔓延,燃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火灾、非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较严重火灾、有个别人员被困或伤亡的火灾,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启动四级响应。属地区县政府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属地消防支大队、中队开展处置,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执行。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协调处置工作。

  2.3.3三级响应

  报警描述为非常明显的火灾(火已着大,蔓延迅速,燃烧面积在600平方米以内),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较严重火灾,非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严重火灾,有少数人员被困或死亡3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的火灾,有危险化学品或有毒物品发生燃烧或泄露的火灾,或者前期到场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政府启动三级响应。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政府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火灾事故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到现场参与指挥协调。

  2.3.4二级响应

  报警描述为火势蔓延迅猛,燃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火灾,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严重火灾,非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非常严重火灾,有一定数量人员被困或发生死亡3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的火灾,高层、地下、油气储罐等攻坚艰难的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情况,或前期到场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二级响应。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火灾事故属地区县政府和专家顾问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2.3.5一级响应

  报警描述为重特大恶性火灾,火灾燃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有相当数量人员被困或死亡1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的火灾,或前期到场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且发展趋势非常严峻的火灾,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一级响应。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火灾事故属地区县政府和专家顾问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依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由到场消防部门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指挥部可由灭火指挥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发布组和专家工作组等组成,承担现场灭火救援任务,负责做好事发地区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灭火指挥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牵头负责,成员单位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民防局,负责组织指挥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

  社会面控制组:由属地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与办事处牵头负责,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属地分局等,负责组织力量维护事故现场周边社会面秩序。

  后勤保障组:由属地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与办事处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民政局配合,负责协调落实火灾事故中灭火救援所需资金及物资。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组织指挥医疗救护队伍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对伤亡病患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理。

  新闻发布组:在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外办、属地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与办事处,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

  专家工作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相关专家到场配合灭火救援工作,提供火灾事故相关技术支持。

  2.5信息发布

  2.5.1按照本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建立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

  2.5.2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的火灾事故,可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政府组织发布相关信息。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的火灾事故,在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

  2.5.3对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以及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火灾事故,对外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2.6响应升级

  当火灾事故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市灭火救援能力,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统一协调、调动北京地区各方面应急物资共同参与火灾的处置工作。同时报请公安部消防局,调动周边省(区市)的消防力量跨区域紧急增援。

  2.7响应结束

  2.7.1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整个灭火救援战斗行动基本结束,救援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7.2四级响应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属地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与办事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7.3三级响应处置结束后,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与办事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7.4二级响应处置结束后,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7.5一级响应处置结束后,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7.6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属地区县政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3后期处置

  3.1善后恢复

  3.1.1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和属地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与办事处组织实施善后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事故对社会的后续影响。

  3.1.2市民政局负责开展火灾事故的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区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3.2调查评估

  3.2.1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处置结束后一周内,将应对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办。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基本情况;起火单位详细情况;火灾事故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工作和工作进展情况;善后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教训及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3.2.2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属地公安分局及相关单位组成火灾事故调查评估小组,调查火灾原因,确认火灾责任,并预测火灾事故后果,形成评估报告,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和有关建议报市应急委。评估报告的内容除应对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进一步核准、补充外,还应包括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有关责任人员查处结果或进展情况,已采取的和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等。

  4应急保障

  4.1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结合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年度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对所需灭火救援等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或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4.2装备保障

  4.2.1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消防安全应急准备工作需要,配置功能齐全、数量充足的消防车辆、装备,以满足灭火救援战斗的需要,同时做好各种器材装备、灭火药剂的储备工作,不便储备的,应与相关设备制造商和物资供应商确立应急供应协议。

  4.2.2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

  4.2.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和专业值守人员,保障在初起火灾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4.3技术保障

  4.3.1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应依托市公安局消防局119调度指挥系统,不断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

  4.3.2在火灾事故处置现场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出现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持事故现场与相关应急指挥部门的联系。

  4.4队伍保障

  4.4.1市公安局消防局作为火灾事故专业处置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通过经常性训练,保证灭火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4.4.2发生重特大火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灭火救援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报请公安部消防局,调动周边省(区市)的消防力量跨区域紧急增援。

  4.4.3各相关单位组建本系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4.5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计生委在做好现场救治和伤病人员转运的同时,做好专业医院、床位、专科大夫等火灾事故烧伤病人入院治疗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把情况及时上报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4.6交通保障

  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警戒区、控制区进行交通管制,并开辟绿色通道保障灭火救援等车辆顺利进出事故现场。

  4.7通信保障

  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保证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市公安局信通处负责现场参战的市公安局各警种之间的通信组网,保证通信畅通。由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现场各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其他单位现场参战力量的通信保障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4.8宣传教育与培训

  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编制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在火灾事故应急状态下群众自救、互救的知识和企业消防安全措施和要求,提高全社会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地区应急力量应对火灾事故处置能力的培训工作以及对市民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9演练

  4.9.1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4.9.2各区县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4.9.3本市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高效有序地投入先期处置,避免因延误时机造成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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