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解读新安法:安全生产领域的奖励如何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30日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

  获得奖励的条件主要是“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发那个面取得显著成绩。”这里所讲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通过对现有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工艺等的革新,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安全生产得到进一步的保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通过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其他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通过其他行为防止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抢险救护。除此之外,应该奖励的不仅限于以上三种情况,还应当包括其他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所谓缺的显著成绩,具体由相应的奖励办法做出规定。

  奖励对象是指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也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给予奖励的主体是国家,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有关安全生产的发展创造、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符合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技术发明奖货科学技术将的获奖条件的,由国家授予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当然,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方式主要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形式有: 荣誉奖励,入授予安全生产先进者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记功、通令嘉奖等;一次物质奖励,入发给奖金等实物;提升、晋级奖励。

  为了保证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做到客观公正,使奖励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防止出现偏差,尤其是出现不正之风,在实施奖励政策时必须要有明确的程序做保证。 这种程序主要是指评审程序,包括候选人或者单位的产生办法、推荐条件、数额等。程序还必须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明确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公开、公正,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同事,严格落实奖励措施。处理好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的关系。提倡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客服唯钱是图、物质至上的思想。

  ——本文摘自《<安全生产法>学习指导》邬燕云编著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