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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的研究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4日

    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石。我国每年因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超过20万人,伤残超过300万人,经济损失计6500亿人民币,约占GDP总量的6%。全面提高公共安全水平已成为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建设小康社会所亟待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许多地区还没有真正建立统一的社会公共安全救援机制,加之各种灾害具有突发性、连锁性等特点,传统的“分地区、分部门、分灾种”的灾害应对机制暴露出的问题日益突出,已不能适应日渐增多的紧急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特别是2004年底印度洋大海啸发生后,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会议提出“加快应急队伍和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尽快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因此,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救援资源,建立一支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文将在国内外社会紧急救援体系对比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和完善以消防为主干的“一体化”紧急救援体系的构建策略进行探讨,以期提高政府快速应对紧急事件和抗风险能力的目的。   

    一、国际社会紧急救援体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紧急救援工作已经成为显示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的标志性工程。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如美国、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等都建立了包括紧急救援法规、管理机构、指挥系统、应急队伍、资源保障等方面的紧急救援管理体制,消防部门的职能也向多功能化方向转化和发展,普遍承担了灭火、救护、防化、垮塌、爆炸、交通事故以及空难救援等抢险救援任务,灭火出动平均占这些国家消防队年出动总数的10%左右,其余90%左右都是应急救援。

  纵观国际社会,政府统一指挥的应急救援协调机构、专业化的紧急救援队伍、精良的应急救援装备、完善的应急预案等等,已成为国际社会公共安全救援体系的基本运作模式。实践证明,这种紧急救援机制在减少和控制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维持国家管理能够正常运行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我国总体应急预案明确规定的内容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是总体预案的一个基本要求。“预测和预警”被明确规定为一项重要内容。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总体预案将其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中事故灾难主要涵盖危化品、工矿等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火灾消防、公共场所事故、水电气城市生命线事故、放射性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等灾害。

    三、我国消防救援安全应急体系的现状

  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中国城市化率已由1993年的28%提高到2003年的40.5%。但在这一轮的城市开发进程中,我们在有重点和有步骤地进行城市消防救援安全应急机制或体系的规划和建立上,在遇到城市安全应急处理过程中,过分偏重于使用临时行政措施来实施城市消防救援安全应急的做法,这样会让整个城市消防的相关行政组织机构把大部分工作都放下来,去做一件事情,导致了过高的行政成本。所以客观地说,虽然消防救援对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和建设提供了很大的有效支持,但是也隐藏着消防救援安全应急体系的管理职能缺失所带来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过高的现实。

    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各省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所采用的安全及应急管理体系,主要有以下四类。
  1、层级型:以北京市为代表,由市长为总负责,组建市、区两级应急系统,市级将组成专用系统,并建立刑侦、交通、消防、公共卫生、防洪、地震、生命线工程等10项垂直分系统;18 区县建二级系统,并延伸至基层社区。
  2、联动型:以南宁市为代表,市领导负责,将ll0(刑警)、ll9(火警)、120(急救)、122(交警)及市长电话等集中,组成联动中心,统一处置各类安全减灾及应急工作。目前,该系统每月处理约20万市民电话,受到普遍欢迎。
  3、办公厅型:鉴于政府重大事件信息均由办公厅出入,并直通主要相关负责人,一些省市目前就是以办公厅为依托,扩大处理各类应急事务。
  4、公安型:考虑到很多应急事件是以公安部门(刑警、消防及交警)为一线,目前一些省市以公安部门代行省市应急工作。若有重大安全应急事件,再由省市相关负责人出面协调和管理。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的消防救援安全应急体系在整个城市安全应急体系中仍处在一个比较被动的地位,缺少必要的机动性和灵活性,还没有完全适应新的城市安全应急需要,也没有和城市整个的安全应急体系相配套,使得许多突发的应急预案的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组织体制中尚未建立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相关安全信息和应急预案不能得到有效地沟通和联动;在城市消防救援安全应急体系的运行和管理机制上也缺乏必须的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例如未能深刻认识和划分城市消防救援安全应急处理的等级,并缺少科学的预警系统和评估机制。在社会资源协同方面也缺乏相关的社会群众基础,社会资源整合力度还不够,未能有效地形成整个社会的城市消防救援安全应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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