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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发 文 号:劳部发[1994]262号
发布单位:劳部发[1994]262号
能试验。
  第63条 安全阀、紧急切断阀及装卸阀门产品上应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内容:
  1.制造单位名称;
  2.型号、规格;
  3.产品编号;
  4.公称压力,MPa;
  5.适用介质、温度、排量(流量);
  6.检验合格标记;
  7.制造年、月。
  安全阀和紧急切断阀出厂时还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应包括:
  1.铭牌上的内容;
  2.制造依据的标准;
  3.阀体材料化学成分、技术性能;
  4.检验报告。
  第64条 汽车罐车必须装设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排气方向应为罐体上方。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必须考虑发生火灾和罐内压力出现异常情况下,均能迅速排放。
  1.罐体的安全泄放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G—罐体的安全泄放量,kg/h;
  F—与压力容器所在位置有关的系数,对于地面上的罐车取F=1;
  γ—安全阀在额定排放压力时,液化气体的汽化潜热,kj/kg;
  A—罐体的外表面积,m2。
  A按下式计算
  对半球形封头的罐体;A=πDOL
  对椭圆形封头的罐体;A=πDO(L+0.3DO)
  式中:
  DO--罐体外径,m;
  L—罐体总长,m;
  2.安全阀的排放能力按下式计算:
  式中:
  G‘—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
  A‘—安全阀的最小排气截面积,mm2;
  式中:
  d1—安全阀阀座口径,mm;
  X—标准状态下介质的特性系数,可按表2选取;
  K为标准状态下气体定压比热CP与定容比热CV之比值,可按表2选取;
  CO—额定排放系数,取0.9倍排放系数(排放系数=实际排放量/理论排放量),通常由安全阀制造厂提供,无法确定时,CO取0.6~0.7
  P—安全阀进口处的排放压力(绝压),取1.1P+0.1,其中P为罐体设计压力,MPa;
  M—气体摩尔质量,kg/kmol;
  T—额定排放压力下,饱和气体的绝对温度,k;
  Z—额定排放压力下,饱和气体的压缩系数,无法确定时取1。
  3.低温型汽车罐车安全阀应按罐体绝热层被破坏,罐体的日蒸发损失量或汽化器的最大汽化能力两者中的较大值为其排放量。
  第65条 低温型汽车罐车设置的爆破片装置应满足:
  1.罐体设置的爆破片装置和连接罐体管路上的爆破片装置的标定爆破压力应高于罐体的安全阀开启压力而小于罐体的设计压力,外套的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为0.07~0.1MPa。爆破片装置的材料应与低温液体介质相容,在低温下应有良好的力学性能和冲击韧性。液氢、液氧汽车罐车爆破片的材料,应选用爆破后不产生火花和金属碎片的材料。
  2.爆破片装置的截面积,应保证爆破片爆破时能迅速释放出罐体或外套内产生的气体;
  3.标记、质量证明书以及检验要求等应符合GB567《拱形金属爆破片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66条 罐体与液相管、气相管接口处必须分别装设一套内置式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道发生大量泄漏时进行紧急止漏;紧急切断装置包括紧急切断阀、远控系统以及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要求动作灵活、性能可靠、便于检修。远控系统的关闭操作应装在人员易到达的位置,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应设在当环境温度升高时,能自动关闭紧急切断阀的位置。紧急切断阀不得兼作它用,罐车行驶时,紧急切断阀应处于闭止状态。
  第67条 紧急切断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
  2.油压式或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保证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持续放置48小时不致引起自然闭止。
  3.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10秒钟内闭止。
  4.紧急切断阀制成后必须经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合格。
  5.受液化气体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耐压试验前、后,分别以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6.受油压或气压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
  7.紧急切断阀在出厂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振动试验和反复操作试验合格。
  第68条 罐体必须装设至少一套液面测量装置,液面测量装置必须灵敏准确,结构牢固,操作方便,精度等级不低于2.5级。液面的最高安全液位应有明显标记,其露出罐外部分应加以保护。
  滑管式液面计的结构应能防止滑管弯曲和限位块脱离滑管,应有轴向锁紧装置,能保证密封,便于维修保养。
  液面计必须有液面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并附有不同温度下,介质的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汽车罐车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第69条 罐体上必须装设至少一套压力测量装置,其精度等级不低于1.5级。表盘的刻度极限值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2倍左右。选用的压力测量元件应与罐内介质相适应,其结构应满足振动和腐蚀的要求。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对应于介质温度为50℃的饱和蒸汽压力或最高工作压力处涂以红色标记,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第70条 装卸阀门的公称压力应高于或等于罐体的设计压力。阀体的耐压试验压力为阀体公称压力的1.50倍。阀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阀体公称压力。阀门应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各种型号的阀体不得选用铸铁和非金属材料制造。
  手动阀门的开闭操作,应能在阀门承受气密性试验压力下全开、全闭操作自如,且不感到有异常阻力,空转等。
  第71条 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的汽车罐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导静电接地装置,罐体管路、阀门和车辆底盘之间连接处的电阻不应超过10mΩ。在停车和装卸作业时,必须接地良好。严禁使用铁链。装卸操作时,连接罐体和地面设备的接地导线,截面积应不小于5.5mm2。
  第72条 运输易燃、易爆介质的汽车罐车,每侧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第73条 汽车罐车上的管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气相管路和液相管路所用管材,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标准的规定;
  2.管路安装要求应不低于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管路不得采用螺纹联接;
  3.管路应加设必要的支撑和紧固装置,对可能受损伤的部位应加以保护;
  4.管路与汽车传动轴、回转部分、可动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5mm;
  5.排气管、消音管、消火装置的安装,应距离气相管、液相管200mm以上。结构上不允许时,气相管和液相管必须有可靠的隔热措施;
  6.低温型汽车罐车的管路,除压力表和液面计外,均需采用绝热管路和绝热控制阀门。
  第74条 汽车罐车所带装卸软管应符合下述规定:
  1.软管与介质接触部分应耐相应介质的腐蚀;
  2.软管与两端接头的连接应牢靠;
  3.软管耐压强度不得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4.软管不得有变形、老化及堵塞等问题;
  5.装卸软管在汽车罐车进行年度检验时,应进行气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15倍的罐体设计压力。
  第75条 汽车罐车后保险杠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后保险杠距离罐体后封头和附件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2.后保险杠的宽度不得小于车辆全宽的80%;
  3.后保险杠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结构上不得影响汽车罐车显示牌照、灯光、信号和影响交通安全;
  4.后保险杠可按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的规定,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m。
  第76条 汽车罐车型号术语及构成按GB8417《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用途特征代号按ZB/T50005《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的规定。
  第77条 汽车罐车罐体的颜色标志(见汽车罐车标志示意图)包括罐体的颜色,色带,字样,字色和标志图形。 罐体颜色:一般汽车罐车罐体外表面为银灰色(B04,见GB-3181《漆膜颜色标准样本》规定的编号,下同);低温型汽车罐车罐体外表面为铝白色。
  环表色带:沿通过罐体中心线的水平面与罐体外表面的交线对称均匀涂刷的一条表示液化气体介质种类的环形色带,在罐体两侧中央部位留空处涂刷标志图形。色带宽度为150mm;颜色按表3规定。
  字样、字色:在罐体两侧后部色带的上方书写装运介质名称,字色为大红(R03),字高为200mm,字样为仿宋体。在介质名称对应的色带下方书写“罐体下次全面检验日期:XX年XX月”,字色为黑色,字高为100mm,字样为宋体。
  图形标志:在罐体两侧中央环形色带留空处,按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的图形、字样、颜色,涂刷标志图形。图形尺寸为250×250mm。
  汽车罐车的其余裸露部分涂色规定如下:
  安全色—大红色(R03);
  气相管(阀)--大红色(R03);
  液相管(阀)--淡黄色(Y06);
  其他阀门—银灰色(B04);
  其他—不限。
  表3以外介质的色带和标志图形由设计单位按表3的归类方法提出方案和有关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78条 进口汽车罐车的设计和制造,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并须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进口汽车罐车的监督管理按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79条 汽车罐车在试验、行驶、使用、检验或修理中,如发生罐体爆炸、主要受压元件或附件严重损坏、泄漏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和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其他一般事故应予以记录。第80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81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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