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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2016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09日
六、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危害因素辨识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和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内容,结合我矿生产经营实际,安宁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及作业地点如下:
 
 
 
 
 
 
 

序号
危害因素分类
致病因素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作业地点
1
粉尘类
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矽肺
掘进工作面
煤尘(煤矽尘)
煤工尘肺
采煤工作面、各皮带机头、各刮板机头
电焊烟尘
电焊工尘肺
机电车间
2
化学物质类
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中毒
井下
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中毒
井下
氮氧化合物
氮氧化合物中毒
井下
硫化氢
硫化氢中毒
井下
3
物理因素
高温
中暑
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地面
噪声
噪声聋
各皮带机头、各刮板机头、绞车房、井底水泵房、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

(二)粉尘、高温、噪音、职业中毒及其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粉尘防治措施
1)粉尘防治
①井下主要运输巷道、采区回风道、皮带斜井、运输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等必须设防尘管路,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按规定设齐三通阀门。转载点、卸载点及其它易产生粉尘的地点,要安装自动喷雾装置,并做到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②采煤机、综掘机必须有符合《规程》规定的可靠喷雾装置,工作时能正常喷雾,喷雾能覆盖滚筒。采煤机、综掘机安装水电联动闭锁喷雾装置。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供水压力表,正确显示防尘供水压力。
③井下爆破严格按《规程》规定打眼、装药、放炮。放炮坚持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必须对工作面、煤壁洒水。
④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安装一道净化水幕,水幕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线不大于50m,水幕能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水幕控制阀的阀件齐全,并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防尘水幕要有完善的排水系统。
⑤掘进工作面净化水幕安装位置:综掘工作面或人工装煤(矸)的炮掘工作面距迎头不大于30m;水幕能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⑥转载点及运输机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⑦严格执行巷道粉尘冲刷制度,做到巷道底板、两帮、设备和电缆上无积尘。矿井回风巷和主要回风巷(集中皮带巷)每旬应冲刷一次;采区回风巷(采区皮带巷)每星期冲刷一次;综采工作面、炮采煤工作面运输巷、煤仓上下口以及其它容易积聚煤尘的地点,每天至少冲刷一次,每班至少清扫一次。
2)煤场粉尘防治有皮带运输的地点参照井下皮带运输管理规定,完善防尘设施,确保职工健康。
2、高温危害防治措施
1)井下作业地点温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采取轮流作业,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配备防暑药品,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3)应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缩短进风路线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4)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制定专门降温措施,有条件的矿井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
3、噪声危害防治措施
1)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对于超过85dB(A)的作业场所,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噪护具并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2)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等地点。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3)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风口安装消声器;局部设置隔声屏。
4)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大型机械设备使用采取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
4、职业中毒防治
1)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一氧化碳CO最高允许浓度0.0024%,二氧化氮NO2最高允许浓度0.00025%,二氧化碳CO2最高允许浓度0.5%,硫化氢H2S最高允许浓度0.00066%。
2)加强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3)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4)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5、其他职业危害防治
由安宁煤矿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抓好措施在现场的落实。
七、工作要求
(一)我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切实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结合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加以认真贯彻组织落实。
(二)必须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对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必须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三)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安监站要把职业病防护计划所需资金(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及伤残费、粉尘及毒物的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检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四)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五)我矿严格执行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完善各类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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