⑺ 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
⑻ 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⑼ 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⑽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⑾ 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
⒊施工现场防火规定
⑴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⑵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⑶ 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a)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b)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c) 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d)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e)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f)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⒋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⑴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⑵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①禁火区域内;
②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③ 各种受压设备;
④ 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⑤ 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⑥ 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⑶项目部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⑷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①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②小型油箱等容器;
③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⑸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⑹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⑺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现场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⑻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⑴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⑵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⑷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⑸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⑹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⑺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⑻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⑼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⑽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⑾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焊割作业。
四、施工现场消防措施
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防火器材及部署防火工作。
1.配电房、木工房及易燃品仓库,必须设立足够的消防器材。
2.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布设和更新,并组织员工学习防火知识及交底。
3.电焊作业严格执行“十不烧”原则,焊割作业点与氧乙炔瓶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
的安全隔离措施。
4.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距离不得小于5m,与明火距离要大于10m。
5.主体施工,在木板及易燃品区域应配备专职及兼职防火监督员,负责巡回检查消防安全情况,相应配备对讲机联络,随结合工程进展需要增减消防器材。
6.生活宿舍,严禁任意动用明火,必须动火,须经审批,严禁员工用电炉、电炒锅等高功率电器,及用碘钨灯或灯泡烘晒衣物和取暖。
五、电气防火措施
1.配电房地面应安装绝缘地板,配置灭火器材,禁止烟火。在电气装置和线路周围不准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材料和物品。
2.现场配置的各种保护器、电路、设备等应有可靠的接零接地保护,确保电气绝缘,防止闪耀。
3.加强电器防火教育,进行电气防火知识教育和宣传,建立防火安全检查制度,每月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⒋在电气防火重点处设置禁止标志。
六、消防器材配备
1. 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 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灭火机。
3. 消防器材配备平面示意图。
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