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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管理实施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23日

3、在全校成立心理健康小组,走心理互助之路。在每班选1-2名学生加入心理小组,对他们进行训练,让他们在各班发挥咨询作用,引导高年级学生帮老师做低年级学生的心理咨询工作,让学生自己帮助自己,走心理发展互助之路。
4. 开通心理咨询热线和咨询电子信箱,随时解决学生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根据学校教育工作开展状况及学生出现的问题,随时开展学生心理专题教育。
(三)进行心理治疗
1. 在新生入学后,对其进行心理测试,筛选出有中度和重度心理障碍的新生,对这些学生分别邀请他们到咨询室面谈了解情况;
2、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要进行多次辅导,帮他们走出心理困惑,轻松地开始新的学习生活,并对每个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建立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
(四)强化个别咨询
1、以个别咨询为突破口,解决学生严重的心理问题,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
2、通过测量,对筛选出来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运用心理咨询的技巧和方法,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使学生从心理痛苦中解脱出来。
三、加强安全管理
(一)学生外出管理
1、学生在非休息日请假外出办事,须到班主任处说明外出的事由、时限,由班主任开出请假条,到学生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方能外出,且外出时需两人以上结伴同行,并按请假时规定的时限按时返校;
2、学生因病要求外出治疗,需出具学校卫生室的外诊证明,到学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外出就诊,外出就诊至少要两人以上陪同。重大疾病或经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由其父母陪同。病愈返校后及时到学生管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3、学生因事或因病需请假回家的,要求家长来校或电话与学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说明回家的原因与时限,如无正当理由,学生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4、学生请假外出时要持“一证一条”(学生证与请假条)到门卫进行登记,离校时要将学生证留存传达室,返校时登记返回时间并将学生证取回;
5、星期天学生外出不需开具请假条,但要两人以上结伴同行,新生要三人以上结伴同行,且必须遵照《请销假制度》规定的时限离校和返校;
6、班级集体组织外出活动,要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路线、时间、地点、安全措施及负责人等,并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的不予批准。
(二)人身安全防护
1、不得玩藏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等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仿真枪械;
2、不得在宿舍内吸烟、喝酒或点蜡烛照明,不得在公寓或校内焚烧废纸或垃圾,不得擅自接拉电源或使用电热毯、热水器等;
3、上下课高峰时,要遵守上下楼规则,不得在楼梯上拥挤、打闹或进行任何体育活动;
4、进行实验操作时,要在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到防火、防触电、防爆炸、防中毒、防药品腐蚀等防范工作;
5、不得擅自到楼顶活动或攀爬高层建筑或设施;
6、学生外出要遵守交通法规,走路靠右边,过十字路口或横穿马路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严禁闯红灯或高速违章骑车;
7、学生外出要注意文明礼貌,遵守公共道德,不做有损他人和学校形象的事,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一旦发生问题,要理智处理,保证安全第一,严重的问题要在报警的同时与学校有关领导及班主任取得联系,以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8、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不要随意轻信他人,不要将个人资料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9、在外活动期间,不得围观闹事人群或参与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不得到沟、河、水库、塘坝等危险地方游玩,不得到歌舞厅、发廊、网吧等不适宜学生或有损身心健康的场所逗留;
10、在外购物、办事时,不得在简易饭摊上吃饭、买饭,以防变质食品造成食物中毒;
11、放假回家时要提前通知家人,告之回家时间,放假要先回家与家长见面,不得在外逗留、游玩;
12、在外办事期间,如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13、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14、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四、明确事故责任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事故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三)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四)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七)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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