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31日
C、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每台次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万元;
D、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严重环境污染或特大辐射事故的,每次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000元;
E、发生火灾事故的,每次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万元;
F、发生偷盗事故,每次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3000元。
27、 由于承包人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导致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28、 承包人未按本协议或发包人规定设置或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施工期间,发包人或主管机关发现设置不妥或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通知其改善仍未改善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到期的工程款,直到承包人改善为止。
29、 所有工程进行中发生的事故或其他人身、财产损害,概由承包人负责处理与赔偿,如有损害发包人人员或财物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对于工地附近的邻房、人、畜、公共设施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承包人必须严加防范,若因承包人过错而发生任何意外损失的,概由承包人负责。如因承包人的疏忽、设备欠缺、材料瑕疵或施工不良,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致使发包人负担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罚款或支出费用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需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30、 承包人应为工程投保建筑工程安装一切险以及为其现场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承包人应保证其分包商亦投保上述保险。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上述保险凭证提交发包人审核,否则不得开工,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每逾期提交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31、 发包人从应付的第一次工程款中扣除10万元人民币作为安全文明施工风险基金,此风险基金用作承包人的罚款和违约金。若承包人交纳的风险基金被扣至不足2万元,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重新扣除相应费用补足风险基金,以此类推直至工程结束。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此安全文明施工风险基金的交纳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32、 承包人应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33、 由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34、 承包人必须对投入使用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承包人使用或安装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5、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中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6、 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入场施工前进行查验。
37、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发包人在内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38、 承包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在施工现场烹饪,不得违规用电,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对于施工人员的食物的烹煮,必须远离施工现场,且在发包人与总包方指定区域内进行。若发现承包人违反前述规定,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并更正其违规行为。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承包人应对现场和作业面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灭火器、遵守明火使用规则和电气使用规范,不准将火种带入施工现场。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动用明火或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承包人违反前述规定,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 所有易燃、易爆品应按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存放,远离火源并由承包人派专人负责,保证安全,若发现承包人未按规定存放,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没收相关物品,更正其违规行为。
39、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施工现场必须按平米自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水源,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没有自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的,发包人可以自行购买,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消防专用设施设备、确需工程需要的必须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若承包人私自拆改移动,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并负责将其恢复原状。
40、 承包人应负责在施工场地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保障施工工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封闭、堵塞施工场地出口。
41、 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电源线、裸线等,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负责将其恢复原状。
42、 承包人违反本协议,发包人要求其停工、整改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43、 承包人不得雇佣精神病患者、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刑事拘留、未成年人(18岁以下)、老年人(55岁以上)等人员施工,否则,每发现一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并辞退相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沟通与赔偿事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4、 承包人在施工时应尽量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对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承包人应切实采取防治措施,除紧急抢修、抢险外,不得在深夜10点至凌晨6点内从事高噪声的施工作业。否则,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5、 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扩大施工占地面积,严禁堵塞交通及楼宇安全疏散通道,各种施工材料,设备不得乱堆乱放。
46、 在施工中,承包人必须遵守以下环保事项:
1)临时排入城市管道的废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排水管道堵塞或不畅的,应由承包人按养护要求,负责畅通;
2)运输过程中,承包人应有防止污水外流、车辆漏油及车辆粘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3)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因施工而造成环境破坏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重新修复;
4)禁止焚烧沥青或敞开熔融器具、加热沥青的设施必须要有能有效防治黑烟及有害气体的装备。
5)如因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原因被环保部门处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相关罚款由发包人垫付的,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7、 装修工程涉及供电、供水、消防、建筑结构排水、排污等设施设备改动增设,承包人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才能施工,并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配合。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拆除房屋原有的设备,如有拆除承包人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48、 承包人(承包人系总包单位情形)承担整个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商的施工区域。承包人应与其他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责任。承包人的分包商及其他雇佣人员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商场造成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等事故,责任、风险概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承包人的损失自担。如确认是其他承包商的责任的,亦由承包人与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
49、 承包人或者分包商施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承包人应妥善处置、安抚家属、支付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或进行保险理赔,否则,如果发生施工人家属闹事、扰乱发包人工地、经营秩序或者影响发包人声誉及形象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30万元违约金,并负责尽快解决事件,平息影响,发包人还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工程施工合同,将承包人清理出场。
50、 本协议约定的承包人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及文明施工风险基金中扣除。
51、 承包人为履行本协议的防护措施,费用已经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中,不得再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
52、 承包人委派到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如发包人对发现的问题屡次提出,但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人不能及时整改时,发包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及时更换,承包人并对未及时整改所产生的损失和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如承包人的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或能力不足以胜任其岗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应管理人员。 承包人驻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协调例会,并按会议要求提供资料,落实会议决议,承包人如未经允许不出席会议、迟到、未按会议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对会议决议未予执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53、 承包人应遵守的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名称
文 号
颁布日期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号
2002-6-2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4号
1998-4-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22号
1989-12-26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77号
1996-10-2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正)
主席令第12号
1996-5-15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32号
2000-4-2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31号
2004-12-2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60号
2001-10-27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90号
1997-11-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法规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3-11-24
2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4-21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4-9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
2002-1-2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284号
2000-3-20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1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
2005-3-23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2004-7-5
3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建办[2005]89号
2005-6-7
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保总局令第5号
1999-6-22
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环保总局令第27号
2005-8-30
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2008-8-1
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9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注:上述列表并不能穷尽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规程,上述列表未穷尽的与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规程承包人亦应遵守;且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规程如有更新或修订,承包人应按最新版本遵照执行。
54、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甲方内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二者内容有相抵触或不一致者,以要求严格者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托 人(签章):                     委 托 人(签章):
 
 办 人(签字):                     经 办 人(签字):
                                         系 人:
                                                  
      期:                             期: 年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