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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粮油质量安全问题研究

作者:回铁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30日

  提要:分析新民市成品粮油市场现状,提出加强成品粮油市场监管的措施,以为促进粮油质量安全,推进粮油监管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成品粮油;质量安全;监管;辽宁新民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成品粮油质量安全问题是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国计民生之本,让百姓吃上安全、放心的粮油,始终是党和政府关注的头等大事。然而随着粮食购销市场的全面开放,粮食流通主体多元化,成品粮油市场鱼龙混杂,销售混乱,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现象时有发生,“有毒大米”、“面粉增白剂”、“地沟油”等令人心悸的事件在各种媒体上频繁出现,粮油质量安全问题形势严峻[1-2]。加强成品粮油市场质量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是粮食监管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1新民市成品粮油市场现状
  从经营场所上来说,成品粮油作为一种较特殊的商品,在销售和存储过程中对存储条件、环境条件、卫生防疫等方面均有十分严格的要求。而市内40余家销售成品粮油中除有10几家专营外,其余粮油、副食混合经营,各方面都达不到要求。存在储存变质、生霉、生虫和再污染粮油的现象,最终将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粮油质量安全得不到根本保证。
  从经营管理上来说,除3家大型超市外,其余经营者没有固定的进货渠道,不索要证、票和生产厂家的出场检验单,也没有成品粮油经营统计台帐。经调查,大米进货多为新民当地加工厂生产,其稻谷来源复杂,生产加工大米质量难有保障,2009年市场上发现了销售黄粒米超标大米情况。面粉多从外埠进货,抽检中有含沙量、水分超标现象。食用油多从外埠进货,发生过氧化值和溶剂油超标现象,也不排除有“地沟油”现象,粮油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从质量监管上来说,粮油市场的成品粮油市场属多头监管,存在谁都管、谁都不管或管不了的现象,以及错位、越位、缺位等问题。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粮食部门都有监管职能,工商、物价、卫生部门对粮油市场成品粮油一般只监管产品的包装、商标标识、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保质期、价格合理性、卫生状况等,而对成品粮油质量没有检测能力。质监部门质量检测多在生产环节,涉及该市生产行业的产品质量监测,对成品粮油市场质量监管多是以点带面,其检测人员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工作量等都不能满足管理要求[3]。粮食部门有监管职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对粮油市场成品粮质量的监管职能,但质量监管大部分条款不是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单独执行的,而是根据职能由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多个部门共同执行。粮食行政部门一旦发现问题,大多需要移交到工商部门、物价部门、质监部门或卫生部门等来执行,但粮食行政部门对处理结果不得而知,影响了执法的延续性与直接性,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到粮食行政部门的执法积极性。有的执法工作需要几个部门一同参与,而往往因为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很难形成经常执法的局面。联合执法的次数少之又少,缺乏对经营者有效的法律威慑。
  2加强成品粮油市场监管的措施
  根据目前成品粮销售市场这一发展现状,加强成品粮油市场粮油质量监管势在必行。为确保粮油质量安全,让百姓在成品粮销售市场买到安全、可靠、放心的成品粮油,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立法部门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在政策法规上明确成品粮质量监管细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是在2004—2005年实行的,与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式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迫切需要重新修订或作修改。上述3个法规多数条款是针对粮食收储环节制定,对成品粮油经营监管涉及条款极少,特别是2个“办法”中的法则没有明确对经销不合格粮油的处罚,会造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管成品粮油经营中没有充分依据。
 (2)要充分发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成品粮油销售市场质量监管应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多年的管理经验,检测设备先进,技术先进,人员素质高,在监管粮食质量、确保粮食食用安全方面有着明显优势[4]。
  (3)要建立成品粮油销售准入制度。成品粮油销售市场经营销售活动应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准入条件审批,方可进行经营活动,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充分掌握辖区内成品粮油销售最基本信息和市场动态,才能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质量监管[5]。
  (4)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提高对成品粮油经销市场质量监管的自身认识。相关粮食监管条件或办法赋予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职能,因此,粮食部门应加强监查力度,确保粮油供应的质量安全。
  (5)从成品粮油监管的建章定制等基础抓起。①实行成品粮油经营者在进货时必须索要证、票的制度,必须携带本批次或本车次成品粮油质量检验报告,并随货同行[6]。②对大型批发成品粮油经营者建立报验制度。鼓励经营者自建自检机构,加强自身复检能力。同时,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成品粮油要建立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检制度[7]。③定期将检验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经销粮食质量、粮食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经营者或有经营违章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同时移交工商、质监部门严肃处理,以维护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利益。④成品粮油应建立台帐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的台帐是准确监察市场的基础。对所有经销成品粮油经营者要实行统计台账管理,以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经营成品粮油的质量和数量信息。发现质量问题才有可能进行追溯,否则市场监督就无法进行[8]。⑤实现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和资源共享,以利于做到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和监督。
  3参考文献
  [1] 麻玉娥,刘莉.浅谈粮油质量安全问题[J].科技信息,2008(6):323,304.
  [2] 白献晓,马强,韩蕴,等.监管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启示[J].河南农业科学,2006(12):102-105.
  [3] 邱于飞.对加强粮油食品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思考[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8(10):91-92.
  [4] 史豪.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J].河南农业科学,2004(5):35-36.
  [5] 我国将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J].河南农业科学,2003(7):49.
  [6] 曹志英.粮油食品安全必须全程控制[J].粮食科技与经济,2001,26(6):3-4.
  [7] 廖顺平,谭红专.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探讨[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0,27(3):139-140.
  [8] 叶永茂.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发展趋势[J].药品评价,2004(5):3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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