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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用氧气瓶的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15日

根据国家规定医用氧气瓶的检验周期:每3年检验1次。医院必须委托有《无缝气瓶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钢瓶检验。医院操作人员要熟悉刻印在气瓶肩部上钢印标记的内容,应有:①制造厂名称或代号。②气瓶编号。③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钢印。④试验压力。⑤公称工作压力。⑥实际容积。⑦实际重量。⑧瓶体最小壁厚。⑨制造厂检验标记。⑩制造年、月。经过定期检验的在用氧气瓶还应打印检验钢印标记:检验单位代号,检验年、月,下次检验年。对使用中的氧气瓶进行检查,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充装和检验单位打印、喷涂、安装的单位编号、标识、标签进行人为破坏。
4严把氧气瓶使用关
在用气瓶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气瓶颜色、钢印等辨别不清、检验超期、气瓶损伤(变形、划伤、腐蚀等)、气体质量与标准规定不符等现象,都拒绝使用,并妥善处理。使用气瓶时,一般立放,不得靠近火源。气瓶与明火距离、可燃与助燃气体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 m。气瓶要防止暴晒、雨淋、水浸。禁止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瓶上焊接、引弧,不准用气瓶做支架、铁砧。开启瓶阀应轻缓,操作者应站在瓶阀出口的侧面。关闭瓶阀应轻而严,不能用力过大,以免关的太紧、太死。注意保持气瓶及附件清洁、干燥,防止沾染油脂、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气瓶阀结霜、冻结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人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40°C以下的温水冲浇,再缓慢打开瓶阀。气瓶内气体不得用过尽,应留有剩余压力(余压),余压不应低于0.05 mPa。氧气瓶使用完毕,应送回氧气瓶库妥善保管。氧气瓶使用者不得修理、改造或改装气瓶,不得擅自拆卸气瓶上的瓶阀等附件。严禁改变气瓶颜色、标记等。医用氧气瓶外表面应为淡酞蓝漆色,“医用氧”黑字标志清晰,表面光滑、无锈屑、氧化皮等机械杂质,清洁卫生无污染H。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确保安全工作,规范氧气瓶的安全管理。对氧气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氧气瓶电脑数据库,对氧气瓶收发、储存、使用、定期检验等环节的现场操作数据进行采集登记;对异常的氧气瓶进行报警、提示,实现气瓶安全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
5按氧气瓶储存搬运规范操作
氧气瓶储存时,空瓶与实瓶实行分开。氧气瓶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氧气瓶库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装卸、运输设施完备。氧气瓶库内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采用防爆型的 。满瓶一般立放储存,并设有栏杆或支架加以崮定,以防倾倒;氧气瓶卧放时,头部朝向同一方向,并防止滚动。氧气瓶排放整齐,固定;数量、号位的标志明显,氧气瓶排间留有通道。氧气瓶库内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当心爆炸”等各类必要的安全标志,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实瓶的储存数量适当限制,在满足当天使用量和周转量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储存量。设立专人负责氧气瓶管理工作。仓库管理员负责氧气瓶储存、发放、建立并登记台帐等工作;并对回收的空瓶进行目测检查,发现氧气瓶有影响安全使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氧气瓶库要帐目清楚、数量准确、按时盘存、帐物相符。
氧气瓶在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好瓶帽、旋紧,防止瓶阀受力损伤。装卸中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装运氧气瓶时,应妥善崮定;氧气瓶卧放时,头部(瓶阀端)应朝向同一侧,垛放高度应低于车厢高度;同一运输仓内(如车厢、集装箱、货仓)应尽量装运同一种气体气瓶。严禁将装有易燃、易爆、毒性、腐蚀性和具有危害的异种气体气瓶同仓运输。夏季加以适当遮盖,防止日光曝晒;车上严禁烟火。短距离移动气瓶时,使用专用小车;人工搬运气瓶,要求手盘瓶肩,转动瓶底,不得拖曳、滚动或用脚蹬踹。对运输人员和搬运气瓶的操作人员,严格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消防法》内容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使之掌握有关常识及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总之,只要用科学的态度,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预防为主,就能够杜绝氧气瓶安全事故。在实践中还要积极探索氧气瓶安全管理新方法、新思路,实现氧气瓶安全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努力达到氧气瓶安全事故零指标管理。
参考文献
[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2003.
[2]安徽省特种设备协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安全法规文件标准汇编(2010版).2010:51-6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质无缝气瓶GB5099-94.气瓶技术标准汇编,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3-20.
[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用氧GMP补充规定,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文件汇编(一).2011:133.
[5]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规选编(一).2007:29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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